3.1 浴用原水水质
3.1.1 公共浴场的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1.2 公共浴场的淋浴用水和热水浴池初次充水、浴池泄空后重新充水、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其水质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1.3 当公共浴场浴池水采用温泉水时,其水质应取得温泉水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认定。
3.1.4 温泉水不得作为淋浴、洗脸盆、卫生洁具及洗衣等用水器具的用水和饮用水。
3.1.5 当淋浴用水按60℃计的用水量大于或等于10m3/d,且原水的碳酸盐硬度大于或等于300mg/L时,应进行阻垢或软化处理。
3.1. 1、3.1.2 由于淋浴及浴池用水与人体接触紧密,为不对入浴者产生健康危害,本条规定了公共浴场的生活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3.1.3 温泉是雨水渗入地面以下,在地下深层位置受地温加热及长期浸泡,使各种丰富的矿物质溶解在水中,使其含有一种或多种不同的矿物质、化学元素及放射性成分,达到或超过规定值、温度不低于34℃、对人体无害、具有一定医疗效果和保健功能的泉水。
我国对医疗温泉尚无国家及行业分类标准。仅在1982年青岛召开的全国疗养学术会议中对温泉提出了分类意见,如按涌出地面或抽出地面时的泉水温度可以分为5类,详见表1;如按水质可将其分为12类,详见表2;如按泉水的氢离子浓度可分为5类,详见表3。
《地热资源地质勘察规范》GB 11615-2010中关于温泉水的医疗水质标准如表4所示。
水力按摩池就是入浴者浸泡在浴池水中,利用不同的水温、不同的水压、不同的水质和水的浮力等对入浴者身体进行适当的冲击,达到消除身心疲劳、休闲、健身美肤和治疗某些疾病的功效。
温泉浴是矿泉水疗法最常用的形式,根据温泉水的性质、疾病的性质及患者的体质不同,采用盆浴或池浴,后者就是人们所说的泡温泉。因此,温泉水的医疗功能应当取得当地温泉水水源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部门的鉴定。
3.1.4 温泉水是稀少的具有较高水疗功能的宝贵水资源。淋浴用水仅为洗净功能或冲洗功能,而且又是一次性使用;如使用过温泉水后,人的皮肤会出现少量温泉水中的残留矿物质,待水分蒸发后会产生不舒适感,这些残留矿物质还需要用淡水予以冲洗。本条规定温泉水不能作为淋浴用水原水的目的:1)节约温泉水;2)满足当地温泉水资源的总量控制。
3.1.5 淋浴用水一般均为适宜人体的温热水,这就需要对淋浴用水进行加热。而水中的钙硬度在加热的过程中会不断将钙析出形成水垢,对使用和设备都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为避免这种现象,条文规定当淋浴原水碳酸盐硬度等于或高于300mg/L、60℃热水用水量超过10m3/d时,应对淋浴用水的原水进行阻垢缓蚀处理或软化处理。这一数据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