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60-201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3 浴用水水温

3.3.1 公共浴场各种洗浴用水的水温,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使用对象和使用目的按表3.3.1确定。

洗浴用水水温

3.3.2 淋浴用水系统配水点的热水温度不宜低于50℃。直接供热水的热水锅炉或水加热器、换热器的热水出水温度应根据被加热水的原水水质确定,但不宜低于50℃。

条文说明
3.3.1 公共浴池的使用水温,不同国家的水温标准不完全一致,如德国规定热水浴池水温为35℃~37℃,美国规定不超过40℃,加拿大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规定池水温为36℃~38℃(2006年),加拿大和英国规定SPA pool水温最高为40℃。根据人的体质不同水温会有些变化,为此本条出于不同功能浴池(热水及温泉浴池、淋浴用途)对人体舒适度和安全等方面考虑,对浴用水水温作出了规定。由于温泉水的成分复杂,即使同一泉质的温泉水,在不同的水温条件,其医疗的作用和功能是不相同的。如在工程遇到医疗用途的温泉水浴池,其水温应按医疗工艺要求确定。
3.3.2 淋浴用水水温按使用人的体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公共淋浴室中一般都采用双管(冷水管和热水管)供水系统供水,以方便淋浴者根据自身条件自行调节水温,为了防止淋浴水的忽冷忽热现象和军团菌的孳生,本条对淋浴配水点的最低水温作了规定。加热或换热设备的最高出水温度应根据被加热水的水质确定,但最低不宜低于50℃。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