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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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区域布置

4.0.1 区域布置应根据石油天然气站场、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特点及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与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
4.0.2 石油气然气站场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建设站场,宜避开窝风地段。
4.0.3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的防火间距,尚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
    注:1 表中数值系指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油气处理设备、装缷区、容器、厂房与序号1~8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m³的直埋卧式油罐与序号1~12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五级油品站场与其他公路的距离除外)。
    2 油品站场当仅储存丙A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3的距离可减少25%,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3 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A的35kV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4 注1~注3所述折减不得迭加。
    5 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6 当油罐区按本规范8.4.10规定采用烟雾灭火时,四级油品站场的油罐区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7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4.0.5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相邻厂矿企业的石油天然气站场毗邻建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5.2.1、表5.2.3的规定执行。
4.0.6 为钻井和采输服务的机修厂、管子站、供应站、运输站、仓库等辅助生产厂、站应按相邻厂矿企业确定防火间距。
4.0.7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按表4.0.7的规定执行,自喷油井应在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墙以外。
表4.0.7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m)
表4.0.7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m)
注:1 当气井关井压力或注气井注气压力超过25MPa时,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及相邻厂矿企业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增加50%。
        2 无自喷能力且井场没有储罐和工艺容器的油井按本表执行有困难时,防火间距可适当缩小,但应满足修井作业要求。
4.0.8 火炬和放空管宜位于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宜布置在站场外地势较高处。火炬和放空管与石油天然气站场的间距:火炬由本规范第5.2.1条确定;放空管放空量等于或小于1.2×104m³/h时,不应小于10m;放空量大于1.2×104m³/h且等于或小4×104m³/h时,不应小于40m。

条文说明
4.0.1 区域布置系指石油天然气站场与所处地段其他企业、建(构)筑物、居民区、线路等之间的相互关系。处理好这方面的关系,是确保石油天然气站场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石油天然气散发的易燃,易爆物质,对周围环境存在着发生火灾的威胁,而其周围环境的其他企业、居民区等火源种类杂而多,对其带来不安全的因素。因此,在确定区域布置时,应根据其周围相邻的外部关系,合理进行石油天然气站场选址,满足安全跟离的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发生和相互影响。
    合理利用地形、风向等自然条件,是消除和减少火灾危险的重要一环。当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时,可免于大幅度地蔓延以及便于消防人员作业。
4.0.2 石油天然气站场在生产运行和维修过程中,常有油气散发随风向下风向扩散,居民区及城镇常有明火存在,遇到明火可引燃油气逆向回火,引起火灾或爆炸。因此,石油天然气站场宜布置在居民区及城镇的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其他产生明火的地方也应按此原则布置。
    关于风向的提法,建国后一直沿用前苏联“主导风向”的原则,进行工业企业布置。即把某地常年最大风向频率的风向定为“主导风向,然后在其上风按排居民区和忌烟污的建筑物,下风安排工业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实践证明,按“主导风向”的概念进行区域布置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在某些情况下它不但未消除火灾影响,还加大了火灾危险。
    我国位于低中纬度的欧亚大陆东岸,特别是行星系的西风带被西部高原和山地阻隔,因而季风环流十分典型,成为我国东南大半壁的主要风系。我国气象工作者认为东亚季风主要由海陆热力差异形成,行星风带的季节位移也对其有影响,加之我国幅员广大,地形复杂,在不同地理气象不同、地形不同,因而各地季风现象亦各有地区特征,各地区表现的风向玫瑰图亦不相同。一般同时存在偏南和偏北两个盛行风向,往往两风向风频相近,方向相返。一个在暖季起控制作用,一个在冷季起控制作用,但均不可能在全年各季起主导作用。在此场合,冬季盛地风的上风侧正是夏季盛行风的下风侧,反之亦然。如果笼统用主导风向原则规划布局,不可避免地产生严重污染和火灾危险。鉴于此,在规划设计中以盛行风向或最小风频的概念代替主导风向,更切合我国实际。
    盛行风向是指当地风向频率最多的风向,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方向不同,但风频均较大的风向,都可视为盛行风向(前苏联和西方国家采用的主导风向,是只有单一优势风向的盛行风向,是盛行风向的特例)。在此情况下,需找出两个盛行风向(对应风向)的轴线。在总体布局中,应将厂区和居民区分别设在轴线两侧,这样,工业区对居民区的污染和干扰才能较小。
    最小风频是指盛行风向对应轴的两则,风向频率最小的方向。因而,可将散发有害气体以及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布置在最小风频的上风侧,这样对其他建筑的不利影响可减少到最小程度。
    对于四面环山、封闭的盆地等窝风地带,全年静风频率超过30%的地区,在总体设计中,可将工业用地尽量集中布置,以减少污染范围;适当加大厂区和居民区的距离,并用净化地带隔开,同时要考虑到除静风外的相对盛行风向或相对最小风频。
    另外,对于其他更复杂的情况,在总体规划设计中,则需对当地风玫瑰图做具的分析。
    根据上述理论,在考虑风向时本规范摒弃了“主导风向”的提法,采用最小频率风向原则决定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居民点、城镇的位置关系。
4.0.3 江河内通航的船只大小不一,尤其是民用船、水上人家,经常在船上使用明火,生产区泄漏的可燃液体一旦流入水域,很可能与上述明火接触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从而对下游的重要设施或建筑物、构筑物带来威胁。因此,当生产区靠近江河岸时,宜布置在重要建、构筑物的下游。
4.0.4 为了减少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在火灾事故中的相互影响,规定了其安全防火距离。表4.0.4中的防火距离与原规范(1993年版)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对表4.0.4说明如下:
    1 本次修订,油品、天然站场等级仍划分为五个档次,虽然各级油品、天然气站场的库容和生产规模作了调整,但考虑到工艺技术进步和消防标准的提高,所以表4.0.4基本保留了原规范(1993年版)原油厂、站、库的防火距离。经与美国、英国和原苏联相关标准对比,表4.0.4规定的防火距离在世界上属中等水平。
    2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火灾危险性最大的是油品,天然气凝液储罐,油气处理设备、容器、装卸设施、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因此,其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可以减少25%。
    3 火炬的防火间距一般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最大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但火炬排放的可燃气体中如果携带可燃液体时,可能因不完全燃烧而产生火雨。据调查,火炬火雨洒落范围为60m至90m,而经辐射热计算确定的防火间距有可能比此范围小。为了确保安全,对此类火炬的防火间距同时还作了特别规定。
    据调查,火炬高度30~40m,风力1~2级时,在火炬下风方向“火雨”波及范围为100m,上风方向为30m,宽度为30m。
    据炼油厂调查资料:火炬高度30~40m,“火雨”影响半径一般为50m。
据化工厂调查资料:当火炬高度在45m左右时,在下风侧,“火雨”的涉及范围为火炬高的1.5~3.5倍。
    “火雨”的影响范围与火炬气体的排放量、气液分离状况、火炬竖管高度、气压和风速有关。根据调查资料和石油天然气站场火炬排放系统的实际情况,表4.0.4中规定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与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的防火间距为120m,与其他建筑的间距相应缩小。
    4 油品、天然气站场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区福利设施、相邻厂矿企业的防火距离仍按照原规范(1993年版)的要求。石油天然气站场选址时经常遇到散居房屋,根据许多单位的建议,修订时补充了站场与100人以下散居房屋的防火距离,对一、二、三级站场比居住区减少25%,四级站场减少5m,五级站场仍保持30m。调查中发现不少站场在初建时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要求,但由于后来相邻企业或居民区向外逐步提高扩展,致使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站场长期生产的安全,选址时必须与相邻企业或当地政府签订协议,不得在防火间距范围内设置建(构)筑物。
    5 根据我国公路的发展,本规范修订时补充了石油天然气站场与高速公路的防火间距,比一般公路增加10m(或5m)距离。
    6 变电所系重要动力设施,一旦发生火灾影响面大,油气在生产过程中,特别是在发生事故时,大量散发油气,若这些油气扩散到变电所是很危险的。参照有关规范的规定,确定一级油品站场至35kV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最小防火间距为60m;二级油品站场至独立变电所为50m。其他三、四、五级站场相应缩小。独立变电所是指11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所或不与站场合建的35kV变电所。
    7 与通信线的距离主要根据通信线的重要性来确定。考虑到石油天然气站场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影响通信业务的正常进行。参照国内现行的有关规范,确定一、二、三级油品站场、天然气站场与国家一、二级通信线路防火间距为40m,与其他通信线为1.5倍杆高。
    8 根据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送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要求1.5倍杆高的距离,主要考虑到倒杆、断线时电线偏移的距离及其危害的范围而定。有关资料介绍,据15次倒杆、断线事故统计,起因主要刮大风时倒杆、断线,倒杆后电线偏移距离在1m以内的6起,2~3m的4起,半杆高的2起,一杆高的2起,一倍半杆高的1起。为保证安全生产,确定油气集输处理站(油气井)与电力架空线防火间距为杆塔高度的1.5倍。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确定一、二、三级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距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小于40m。
    另外,杆上变压器亦按架空电力线对待
    9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爆炸作业场所的安全距离,主要考虑到爆炸石块飞行的距离。
    10 本规范这次修订对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的等级和区域布置防火间距未作调整,仅补充了站场与100人以下散居房屋、高速公路、爆炸业场所(例如采石场)的安全防火距离,并将工艺设备、厂房与储罐区别对待。
4.0.5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相邻厂矿企业的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储存、输送的可燃物质性质相同或相近,而且各自均有独立的消防系统。因此,当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相邻厂矿企业的石油天然气站场毗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5.2.1、表5.2.3执行。
4.0.7 自喷油井、气井至各级石油天然气站场的防火间距,根据生产操作、道路通行及一旦火灾事故发生时的消防操作等因素,本规范确定其对一、二、三、四级站场内储罐、容器的防火距离均为40m,并要求设计时,将油井置于站场的围墙以外,避免互相干扰和产生火灾危险。
    油气井防火间距的调查:
    (1)油气井在一般事故状况下,泄漏出的气体,沿地面扩散到40m以外浓度低于爆炸下限。
    (2)消防队在进行救火时,由于辐射热的影响,一般距井口40m以内消防人员无法进入。
    (3)油气井在修井过程中容易发生井喷,一旦着火,火势不易控制。如某油井,在修井时发生井喷,油柱高度达30m,喷油半径35m,消防人员站在上风向灭火,由于辐射热的影响,40m以内无法进入。某油田职工医院附近一口油井,因距医院楼房防火距离不够,修井发生井喷,原油喷射到医院楼房上。
    根据上述情况,考虑到居民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人员集中,经常有明火、火灾危险性大,其防火间距定为45m;相邻企业的火灾危险性小于居民区,防火间距定为40m。压力超过25MPa的气井,由于一旦失火危害很大,所以与100人以上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及相邻厂矿企业的防火间距增加50%。
    机械采油井压力较低,火灾危险性比自喷井小,故其与周围设施的防火距离相应调小。
    无自喷能力且井场没有储罐和工艺容器的油井火灾危险性较小,其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可按修井作业所需间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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