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在节点处直接焊接的钢管(圆管、方管或矩形管)桁架结构。
10.1.2 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235/fy);方管或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
10.1.3 热加工管材和冷成型管材不应采用屈服强度fy超过345N/mm2以及屈强比fy/fu>0.8的钢材,且钢管壁厚不宜大于25mm。
10.1.4 在满足下列情况下,分析桁架杆件内力时可将节点视为铰接:
1 符合各类节点相应的几何参数的适用范围;
2 在桁架平面内杆件的节间长度或杆件长度与截面高度(或直径)之比不小于12(主管)和24(支管)时。
10.1.5 若支管与主管连接节点偏心不超过式(10.1.5)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必须考虑此偏心弯矩M=△N×e(△N为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的影响。
式中 e——偏心距,符号如图10.1.5所示;
d——圆主管外径;
h——连接平面内的矩形主管截面高度。
图10.1.5 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
10.1.2 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235/fy);方管或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
10.1.3 热加工管材和冷成型管材不应采用屈服强度fy超过345N/mm2以及屈强比fy/fu>0.8的钢材,且钢管壁厚不宜大于25mm。
10.1.4 在满足下列情况下,分析桁架杆件内力时可将节点视为铰接:
1 符合各类节点相应的几何参数的适用范围;
2 在桁架平面内杆件的节间长度或杆件长度与截面高度(或直径)之比不小于12(主管)和24(支管)时。
10.1.5 若支管与主管连接节点偏心不超过式(10.1.5)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必须考虑此偏心弯矩M=△N×e(△N为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的影响。
d——圆主管外径;
h——连接平面内的矩形主管截面高度。
图10.1.5 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
条文说明
10.1.1 钢管结构一般包括圆管和方管(或矩形管)两种截面形式,通常采用平面或空间桁架结构体系。管结构节点类型很多,本规范只限于在节点处直接焊接的钢管结构。由于轧制无缝钢管价格较贵,宜采用冷弯成型的高频焊接钢管。方管和矩形管多为冷弯成型的高频焊接钢管。由于此类管材通常存在残余应力和冷作硬化现象,用于低温地区的外露结构时,应进行专门的研究。
本章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结构。对于承受交变荷载的钢管焊接连接节点的疲劳问题,远较其他型钢杆件节点受力情况复杂,设计时要慎重处理,并需参考专门规范的规定。
10.1.2 限制钢管的径厚比或宽厚比是为了防止钢管发生局部屈曲。其中圆钢管的径厚比与本规范第5.4.5条相同,矩形管翼缘与腹板的宽厚比略偏安全地取与轴压构件的箱形截面相同。本条规定的限值与国外第3类截面(边缘纤维达到屈服,但局部屈曲阻碍全塑性发展)比较接近。
10.1.3 本条规定了本章内容的适用范围,因为目前国内外对钢管节点的试验研究工作中,其钢材的屈服强度均小于355N/mm2,屈强比均不大于0.8,而且钢管壁厚大于25mm时,将很难采用冷弯成型方法制造。
10.1.4、10.1.5 根据国外的经验(参见欧洲规范Eurocodc 3 1993),当满足这两条的规定时,可忽略节点刚性和偏心的影响,按铰接体系分析桁架杆件的内力。
本章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结构。对于承受交变荷载的钢管焊接连接节点的疲劳问题,远较其他型钢杆件节点受力情况复杂,设计时要慎重处理,并需参考专门规范的规定。
10.1.2 限制钢管的径厚比或宽厚比是为了防止钢管发生局部屈曲。其中圆钢管的径厚比与本规范第5.4.5条相同,矩形管翼缘与腹板的宽厚比略偏安全地取与轴压构件的箱形截面相同。本条规定的限值与国外第3类截面(边缘纤维达到屈服,但局部屈曲阻碍全塑性发展)比较接近。
10.1.3 本条规定了本章内容的适用范围,因为目前国内外对钢管节点的试验研究工作中,其钢材的屈服强度均小于355N/mm2,屈强比均不大于0.8,而且钢管壁厚大于25mm时,将很难采用冷弯成型方法制造。
10.1.4、10.1.5 根据国外的经验(参见欧洲规范Eurocodc 3 1993),当满足这两条的规定时,可忽略节点刚性和偏心的影响,按铰接体系分析桁架杆件的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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