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5-2002
6.2 构筑物设计
6.2.1 再生处理构筑物的生产能力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 自用水量可采用平均日供水量的5%~15%。
6.2.2 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宜按并联系列设计。任一构筑物或没备进行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仍能满足供水要求。
6.2.3 各构筑物上面的主要临边通道,应设防护栏杆。
6.2.4 在寒冷地区,各处理构筑物应有防冻措施。
6.2.5 再生水厂应设清水池,清水池容积应按供水和用水曲线确定,不宜小于日供水量的10%。
6.2.6 再生水厂和工业用户,应设置加药间、药剂仓库。药剂仓库的固定储备量可按最大投药量的30天用量计算。
条文说明
6.2.2 供水稳定是水源安全保障的重要标志。污水厂变为再生水厂,标志着从为环境保护服务到为城市供水直接服务,因此在再生水厂的设计中,清水池、泵站等都应按城市供水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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