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程 CJJ138-2010
3.1 一般规定
3.1.1 地热供热工程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场地及周边状况等资料进行搜集和调查。
3.1.2 地热供热工程应依据地热资源勘查部门所提供的资源可采储量及地热井参数进行设计。主要参数应包括地热流体稳定条件下的温度、流量、压力或水位。
3.1.3 地热供热设计应确定地热供热负荷、调峰负荷、供热工艺流程和地热井井泵选型。
3.1.4 地热供热系统设计与能源配置应考虑下列措施:
1 采用地热梯级综合利用形式;
2 设置调峰系统;
3 采用蓄热储能系统;
4 采用自动控制装置;
5 采用低温高效的末端装置。
3.1.5 中、低温地热田供热工程设计,地热资源可开采量的保证程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 11615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3.1.1 地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对工程场地及周边状况等资料进行搜集和调查,一般包括:
1 现状及规划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类型和供热参数;
2 现状及规划供热范围的总平面图及地形图;
3 调峰热源的位置、供热参数;
4 地热井泵房、地热供热站的位置和水文地质资料;
5 供水、供电、排水、道路交通等建设条件;
6 管线综合图;
7 与工程设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3.1.2 地热井的流量对确定地热井的可供热负荷至关重要。可持续使用的流量要通过地热井成井后的抽水试验确定。
3.1.4 对本条各款说明如下:
1 地热梯级利用是降低地热水排放温度的有效方式,包括采用低温地板辐射或风机盘管采暖、利用热泵和余热利用等;
2 地热供热设置调峰系统,其热源可采用煤(环保允许)、油、气、电等其他常规能源,因为调峰所耗的能量占总热负荷的比例很小;
3 采用地热蓄热设备可以调节地热利用的日不均匀性,提高地热井产水率;
4 提高系统自控水平可降低动力设备耗电量,提高生产效率,节约能源;
5 地板辐射采暖与风机盘管都属这类末端装置。
3.1.5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一般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有资质的地热勘察部门按现行国家标准《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 11615进行地热资源的地质、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勘察,提交可行性报告。根据这些勘察资料选定比较有利的井位开凿地热井,经抽水试验取得地热井的有关参数;第二阶段为地面利用。设计部门根据地热地质勘察及钻井所取得的数据,结合城镇供热规划进行地热供热工程设计。两个阶段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地热供热工程设计者只要求开发者提供正式的地热井有关参数的书面材料就可作为设计依据,其职责就是保证地热供热工程质量达到最优,并不对地热资源的勘察和评价承担责任。但是设计部门应了解提供的地热井参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能否保证持续使用的年限。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以免工程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地热井可持续开采的年限与其开采量和补给的情况有关。开采量超过补给量,开采越多,热储压力和水位下降越快。地热发电的地热资源开采年限一般定为30年,地热供热等直接利用项目要大于100年,对于著名的温泉风景区和温泉历史文物点,则没有利用时间的限定,要实现无限期地持续利用。
在冰岛,地热界对“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如下定义(Axelsson et al.2001):对于每一个地热系统,每一种生产模式,都存在一个确定的最大能量生产值E0;当生产量小于E0,该系统就可以长时间(100~300年)保持稳定生产;生产量高于E0,它就不能维持长时间的稳定生产。因此,当地热能生产量低于或等于E0即为可持续生产。所以,从管理角度控制生产量小于E0是十分重要的。如果生产量大于E0,则称为过量生产。应该指出的是,最大可持续生产量取决于生产模式,即一个给定的地热资源的最大可持续生产量受资源管理的影响。如果采取回灌开采措施,当生产量大于E0时,根据回灌量的多少,也可使地热系统长时间维持稳定生产。
1 现状及规划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类型和供热参数;
2 现状及规划供热范围的总平面图及地形图;
3 调峰热源的位置、供热参数;
4 地热井泵房、地热供热站的位置和水文地质资料;
5 供水、供电、排水、道路交通等建设条件;
6 管线综合图;
7 与工程设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3.1.2 地热井的流量对确定地热井的可供热负荷至关重要。可持续使用的流量要通过地热井成井后的抽水试验确定。
3.1.4 对本条各款说明如下:
1 地热梯级利用是降低地热水排放温度的有效方式,包括采用低温地板辐射或风机盘管采暖、利用热泵和余热利用等;
2 地热供热设置调峰系统,其热源可采用煤(环保允许)、油、气、电等其他常规能源,因为调峰所耗的能量占总热负荷的比例很小;
3 采用地热蓄热设备可以调节地热利用的日不均匀性,提高地热井产水率;
4 提高系统自控水平可降低动力设备耗电量,提高生产效率,节约能源;
5 地板辐射采暖与风机盘管都属这类末端装置。
3.1.5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一般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有资质的地热勘察部门按现行国家标准《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 11615进行地热资源的地质、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勘察,提交可行性报告。根据这些勘察资料选定比较有利的井位开凿地热井,经抽水试验取得地热井的有关参数;第二阶段为地面利用。设计部门根据地热地质勘察及钻井所取得的数据,结合城镇供热规划进行地热供热工程设计。两个阶段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地热供热工程设计者只要求开发者提供正式的地热井有关参数的书面材料就可作为设计依据,其职责就是保证地热供热工程质量达到最优,并不对地热资源的勘察和评价承担责任。但是设计部门应了解提供的地热井参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能否保证持续使用的年限。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以免工程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地热井可持续开采的年限与其开采量和补给的情况有关。开采量超过补给量,开采越多,热储压力和水位下降越快。地热发电的地热资源开采年限一般定为30年,地热供热等直接利用项目要大于100年,对于著名的温泉风景区和温泉历史文物点,则没有利用时间的限定,要实现无限期地持续利用。
在冰岛,地热界对“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如下定义(Axelsson et al.2001):对于每一个地热系统,每一种生产模式,都存在一个确定的最大能量生产值E0;当生产量小于E0,该系统就可以长时间(100~300年)保持稳定生产;生产量高于E0,它就不能维持长时间的稳定生产。因此,当地热能生产量低于或等于E0即为可持续生产。所以,从管理角度控制生产量小于E0是十分重要的。如果生产量大于E0,则称为过量生产。应该指出的是,最大可持续生产量取决于生产模式,即一个给定的地热资源的最大可持续生产量受资源管理的影响。如果采取回灌开采措施,当生产量大于E0时,根据回灌量的多少,也可使地热系统长时间维持稳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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