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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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消毒设备用房

11.4.1 消毒设备在设备机房内应隔为独立的房间,并应与加药间相毗邻。
11.4.2 消毒设备间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保持房间内干燥、清洁。房间门窗、地面、墙面等材料应符合本规程第11.3.4条的规定。
11.4.3 氯系消毒设备、臭氧消毒设备的布置以及臭氧发生器房间的环境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相关规定。
11.4.4 设有化学药剂投加装置的消毒设备间应设置紧急淋浴冲洗装置。

条文说明

11.4.1 本条所述消毒设备是指氯气瓶、次氯酸钠制备设备、臭氧制备设备和反应设施以及二氧化氯制备设备。这些设备在生产消毒剂的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产生有害有毒气体,甚至有爆炸危险,故一般设在独立的房间内。

11.4.2 本条所述独立通风系统是指臭氧制备间,臭氧制备设备的产量、臭氧浓度、设备效率等均与环境条件如气温、湿度、卫生状况等关系密切。对其他消毒剂制备设备而言,“独立”是相对而言的,它们可与化学药品贮存间、化学药品投加间等共用一个系统。
11.4.4 同本规程第11.3.5条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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