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50365-2005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3 合同与制度

3.3.1 管理部门应根据系统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应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3.3.2 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所有规章制度应严格执行。
3.3.3 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人员的工作情况和系统的工作状态,对检查结果应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3.4 对系统主要设备,应充分利用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保修服务、售后服务以及配件供应,没有充分理由不应重复购买或更换设备。
3.3.5 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节能、调试、改造等工程项目,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应明确约定实施结果和有效期限,在执行合同时对其相关技术条款的争议可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追加投资或者重复投资。
3.3.6 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综合评价,宜按照本规范附录A执行。

条文说明
3.3.1 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具体应包括岗位责任制、安全卫生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运行值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还应有主要设备操作规程、常规运行调节总体方案、机房管理制度、系统水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3.3.2 本条规定目的在于强调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否则制度没有作用,管理也不能够有效进行。
3.3.3 对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状况、设备的完好程度、系统的能耗状况、节能改进措施以及人员工作状态等方面,应进行定期检查、统计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4 本条目的是发挥设备的正常功能和保证正常寿命,充分利用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保修服务、售后服务以及配件供应,也就是充分利用设备采购中的所含附加价值,减少设备重复购买和更换中发生的资源浪费。
3.3.5 在清洗、节能、调试、改造等工程项目中,很多项目没有具体的对实施结果和有效期限予以量化约束,致使一些工程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业主需要反复地对同一问题重复投资改造,不能一次性地彻底解决问题,甲方、乙方、设备供应商等对责任互相推诿。因此,本条文建议对改造项目进行量化控制,明确保证实施效果和有效期限,实事求是地进行结果验收,明确责任;对有争议的项目应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确保合同的执行。
3.3.6 综合评价目的是对空调运行管理的实施效果和管理水平进行等级评定,其目的不在于判别责任和原因,而在于根据统一的效果评价指标,对系统运行和管理的好坏优劣评分出不同的级别,用以接受社会监督和市场的选择,用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服务于社会,同时为系统改进提供决策依据,促进行业发展。
    例如,某大厦由于原始投资和方案原因,空调通风系统功能不尽完善,运行能耗很高,虽然运行管理水平较高,但是评价得分会很低,其市场竞争力减弱,就需要考虑系统整改,大力节能降耗。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