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运行管理
2.1.1 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本规范的要求,结合电站实际编制运行规程,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运行规程,确保规程的适宜性和指导性。
2.1.2 电站应设置能满足电站安全可靠运行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并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
2.1.3 电站管理人员应熟悉电站的生产过程,掌握电站设施设备的技术参数、运行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
2.1.4 运行、维护人员应进行上岗培训,并应持证上岗。电站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对运行操作人员的运行安全规程理论或实际操作考试。
2.1.5 运行、维护人员应了解水电站的生产过程,掌握本岗位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1.6 运行、维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和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度,工作票和操作票合格率和执行率均应达到100%。
2.1.7 运行、维护人员发现电站设施、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采取机组减负荷措施或立即停机检查,向调度中心报告;运行管理人员应及时分析、报告、组织相关人员进一步处理。涉及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1.8 电站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种运行、检修、检测记录,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应及时整理、分析,并及时归档。
2.1.9 电站应严格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年度设备缺陷消除率应达到100%。
2.1.10 电站应按规定进行设施、设备安全检测和评级,设施、设备完好率应达到100%,其中完好率达到一类标准的不应低于80%。
2.1.11 并网运行的电站应遵守所在电网的电网调度运行规程和有关规定,保证电站和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电站应按照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在规定的电压范围内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电站设备的检修应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2.1.12 电站应按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控制运行计划,上报审批,并应服从防汛机构统一指挥,做好防汛工作。
2.1.13 电站应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水务管理规程、水工观测规程、水工维护规程、水工机械运行检修规程、水工作业安全规程,制定防汛岗位责任制、汛期和汛前汛后检查制、报汛制、年度防汛总结制。
2.1.4 本条规定电站必须实行上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对运行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可使员工了解本职工作的任务与职责,熟悉设施设备的安全要求,掌握设施设备的使用技术,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持证上岗可明确员工的任务与责任,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2.1.6 本条所指工作票、操作票和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一般简称“两票三制”制度。据统计,电力行业80%的事故是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任何人为的责任事故,均可在其“两票三制”制度的执行上找到原因。“两票三制”制度是电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最基本的工作制度,是电力企业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2.1.9 设备缺陷是指投入运行或备用的设备当发生异常时,虽能使用,但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经济运行或文明生产的异常状态。运行维护人员发现缺陷时应按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并保证缺陷消除率达到100%。
2.1.10 根据《农村水电设备评级办法》规定,设备的完好程度划分为三类:
一类:经过运行检验,技术状态良好,无缺陷的设备。
二类:基本完好的设备,个别零部件虽有一般性缺陷,但尚能安全运行,不危及人身、设备安全。
三类:有重大缺陷的设备,危及安全运行,出力降低,三漏(漏油、漏气、漏水)情况严重。
2.1.12 电站防汛工作应由防汛指挥部门统一领导。应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遇设计标准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淹发电厂房。对于超标准洪水必须有应急抢险措施,使损失减轻到最小程度。
应按维修规程经常进行检查维护,保持水工建筑物处于正常工作状况。每年汛前或汛后,对大坝、泄洪设施等水工建筑物进行一次检查和评级,对水库上下游坍岸、滑坡、河道设障阻水等情况进行调查;汛前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进行试运转。
电站应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完善水文测报预报系统,做好预报调度工作。
电站泄洪应按批准的方案调度,按规程规定的程序操作闸门。在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泄放超过设计的安全泄量,由指定部门通知下游有关单位,确保大坝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严重险情危及大坝安全,而又来不及或通信中断无法与上级联系时,可按批准的度汛方案采取非常措施,确保大坝安全。同时应通过一切途径通知下游地方政府,组织群众安全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