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扶手
3.9.1 本节适用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停车位、轮椅坡道、楼梯和台阶的扶手;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的扶手;轮椅席位处的扶手的施工验收。
Ⅰ 主控项目
3.9.2 扶手所使用材料的材质、扶手的截面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报告和用钢尺量测检查。
3.9.3 扶手的立柱和托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扶手的强度及扶手立柱和托架与主体的连接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用手扳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拉拔试验。
3.9.4 扶手设置的部位、安装高度、其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量测检查。
3.9.5 扶手的连贯情况,起点和终点的延伸方向和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量测检查。
3.9.6 对有安装盲文铭牌要求的扶手,盲文铭牌的数量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3.9.7 扶手转角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光滑,色泽应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9.8 钢构件扶手表面应做防腐处理,其连接处的焊缝应锉平磨光。
检验方法:观察和手摸检查。
3.9.9 扶手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9.9的规定。
Ⅰ 主控项目
3.9.3 扶手对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特殊群体的人士上下楼梯、台阶和行走有重要的作用。工程施工中,扶手分项工程可能由专业的队伍来制作和安装,也可能在工程竣工后由其他单位安装。不少地方的扶手强度、刚度不能满足要求,特别是安装不牢固,给使用者带来不便甚至危险。本条旨在强调对二次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3.9.4 根据设计规范要求,扶手高度为0.85m;设双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为0.85m;下层扶手高应为0.65m。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mm~50mm。根据设计规范,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8的要求。扶手截面及托件的形状、尺寸如图10所示。
3.9.5 根据设计规范要求,扶手起点和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m,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m。
3.9.6 根据设计规范要求,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盲文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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