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电站应根据电网调度部门下达的发电计划,编制优化运行方案,充分发挥综合利用效益。电站应按并网调度协议有关要求,按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和目前发电计划建议;向电力调度机构自动传送机组、电站、水库运行相关实时数据,并应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电站设计资料、运行统计资料及运行总结报告。
6.1.2 为实施电站优化运行,电站应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并应保证水工建筑物和机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加强电站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维修,提高设备完好率。
2 多泥沙河流上的电站,应采取排沙、防淤、防磨蚀等措施,保持调蓄能力并应减轻设备磨蚀。
3 应加强发电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管理,减少渗漏和水头损失。
6.1.3 电站优化运行应按设计要求、优化运行方案或其他专门文件规定执行,不应随意改变。
6.1.4 电站优化运行时应以水库特征水位等工程设计参数为依据,不应随意改变。
6.1.5 电站应做好水情预报,在满足防汛要求的前提下,合理调度,做到少弃水、多发电。
6.1.6 电站应随时掌握预报来水、蓄水及发电用水等情况,加强计划用水。
6.1.7 电站宜使机组在高效率区运行。
6.1.8 电站应适时复核修正有关工程特性参数、机组动力特性、电厂动力特性等,不断提高优化运行水平。
6.1.9 电站应建立运行技术档案,定期培训运行调度人员,积极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调度现代化。
6.1.1 电站优化运行方案按照工作周期长短及内容的不同,可划分为长期优化运行、短期优化运行和厂内优化运行。
6.1.3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在已经实现优化运行的电站数量较少,加之电站规模相对较小,技术人才缺乏,不少电站对实施优化运行能产生的经济效益认识不足,在运行中往往凭习惯或经验进行操作。电站优化运行应充分发挥水库的防洪、发电、灌溉、航运和供水等综合利用效益,按照设计要求、优化运行方案或其他专门文件规定执行,运行时不应随意改变。
6.1.4 电站水库特征水位主要包括:死水位、正常蓄水位、防洪限制水位、防洪高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等。
6.1.5 为了减少弃水,实现多发电,对集雨面积大,而库容小的电站,在大雨前要多发电降低库水位,减少汛期弃水量;对集雨面积小,库容小及输水渠道长的电站,可在雨季开始时连续发电,使之在洪水入库之前降到水库死水位;对以灌溉为主的电站,应在减少雨季弃水的原则下,蓄至较高水位再发电。
6.1.6 当实际来水与年初预测来水相接近时,宜按原拟订的年预报调度线进行调度;当实际来水与年初预测来水偏离较大时,应根据面临时期预报来水过程,修正后期水库调度线。
6.1.7 为增加电站发电效益,提高入库流量的发电利用率,应尽量使机组在高效率区运行,尽量缩短机组在低效率区的运行时间。
6.1.8 电站投入运行后,原设计中的泄洪系统、发电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及水轮发电机组等工程设备的特性与参数在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实施电站优化运行过程中应适时对电站有关工程特性参数及机组动力特性和电厂动力特性等资料进行复核修正,复核修正的内容包括:
(1)设计年径流和设计洪水;
(2)水库面积特性及水库容积特性;
(3)水库正常蓄水位和消落深度;
(4)电站下游水位流量关系;
(5)泄洪系统和发电引水系统及尾水系统的特性;
(6)水轮发电机组的动力特性;
(7)电站保证出力、多年平均年发电量、装机容量等参数;
(8)设计洪水标准和防洪安全复核,如防洪库容以及相应的特征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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