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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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移民选址

5.13.1 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选址工程地质勘察应结合移民安置规划进行,为初选移民新址提供地质依据。
5.13.2 移民选址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评价新址区区域构造稳定性。
    2 初步查明新址区基本地形地质条件,重点是对场址整体稳定性有影响的地质结构及特殊岩(土)体的分布。
    3 初步查明新址区及外围滑坡、崩塌、危岩、冲沟、泥石流、坍岸、喀斯特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范围及规模,初步分析其对新址区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4 初步查明生产、生活用水水源、水量、水质及开采条件。
    5 进行新址区场地稳定性、建筑适宜性初步评价。
5.13.3 移民选址的工程地质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收集区域地质、地震、矿产、航片、卫片、气象、水文等资料。
    2 新址区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10000~1:2000,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包括新址区及对新址区场地稳定性评价有影响的地区。
    3 按地形坡度小于10°、10°~15°、15°~20°和大于20°分别统计面积。
    4 新址区勘探剖面应结合地貌单元及地质条件布置,不同地貌单元应有勘探点控制。
    5 取样进行试验和原位测试。每一主要岩(土)层的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宜少于6组。试验项目宜根据场地岩土体的实际条件确定。
    6 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应进行水质分析。
条文说明
5.13.1 随着国家对移民安置工作的高度重视,移民选址工程地质勘察已越来越重要。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没有规范可循,勘察内容与勘察深度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选定的新址出现许多重大工程地质问题,其教训是深刻的。故迫切需要规范移民选址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为此,本次规范修订增加了这一节内容。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 290-2003的规定,对农村移民,可行性研究阶段要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初步规划;对于集镇、城镇移民,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初拟迁建方案,初选新址地点。因此,本规范规定可行性研究阶段选址的勘察必须结合移民安置规划进行,为初选新址提供地质资料和依据。
5.13.2 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选址工程地质勘察的中心任务是:确保所选新址稳定、安全,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危及新址安全的重大环境地质问题。因此本条规定的勘察内容主要侧重于选址,勘察的重点是新址场地的稳定性及外围有无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对新址安全不利的地质灾害,不同于在场址上进行的岩土工程勘察工作。
    在新址区场地稳定性、建筑适宜性初步评价方面,三峡工程移民选址工程积累了一些经验。根据新址区的主要工程地质条件和地表改造程度,将场地的稳定性划分为5类,即稳定区(A)、基本稳定区(B)、潜在非稳定区(C)、非稳定区(D)和特殊地质问题区(E),详见表4。根据新址区的地形坡度、地基强度、场地稳定程度、对外交通和城镇排水状况,将场地的建筑适宜程度划分为5类,即最佳建筑场地区(Ⅰ)、良好建筑场地区(Ⅱ)、一般建筑场地区(Ⅲ)、不宜建筑场地区(Ⅳ)和特殊地质问题场地区(Ⅴ),见表5。
表4 三峡工程移民选址场地稳定程度分区
表4 三峡工程移民选址场地稳定程度分区

表5 三峡工程移民选址场地建筑适宜程度分区
表5 三峡工程移民选址场地建筑适宜程度分区
5.13.3 本条提出了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选址工程地质的勘察方法及相关的技术规定。
    2 工程地质测绘是移民选址工程地质勘察最为重要的基础地质工作,为此本款规定了移民选址工程地质测绘的范围及比例尺。已经开展的部分工程经验是,北京市区及卫星城镇、上海市、南京市、青岛市、杭州市总体规划阶段移民选址勘察工程地质图比例尺都为1:10000;三峡库区移民城镇总体规划阶段(该工程称为初步勘察阶段)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使用过1:2000(1984年以前)、1:5000(1991~1993年)和1:10000(1991~1993年)。
    3 从环境地质问题考虑,新建城镇不宜大规模地改造地表形态,应尽可能利用自然地形布置建筑物。为此,新址区地形坡度分区是移民选址工程地质勘察的重要内容。本款规定了地形坡度分区的级别。
    4 本款强调了新址区勘探剖面应结合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布置,不同地貌单元应有勘探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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