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1 一般规定

6.1.1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选定的坝(场)址、线路上进行。查明各类建筑物及水库区的工程地质条件,为选定建筑物形式、轴线、工程总布置提供地质依据。对选定的各类建筑物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进行评价,并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6.1.2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根据需要复核或补充区域构造稳定性研究与评价。
    2 查明水库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评价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预测蓄水后的变化,提出工程处理措施建议。
    3 查明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区的工程地质条件,评价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为建筑物设计和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质资料和建议。
    4 查明导流工程及其他主要临时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根据需要进行施工和生活用水水源调查。
    5 进行天然建筑材料详查。
    6 设立或补充、完善地下水动态观测和岩土体位移监测设施,并应进行监测。
    7 查明移民新址区工程地质条件,评价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
条文说明
6.1.2 本条内容作了如下调整:
    1 本款为新增内容。区域构造稳定性评价及地震动参数一般情况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都应该有明确的结论,但对于地震地质条件复杂特别是工程区附近存在活动性断层等情况时,往往需要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开展一些专项研究或复核工作,如断层活动性的复核、断层活动性的监测等。
    7 本款为新增内容。目前国家对移民安置工作非常重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要落实移民安置具体地点,因此移民新址的勘察工作,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选定的新址上,查明移民新址的工程地质条件,评价新址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