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4 勘察报告

8.4.1 专门性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内容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定。针对单项工程或建筑物的勘察报告正文可包括绪言、地质概况、分段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分析与评价、地质结论和建议。
8.4.2 竣工地质报告和安全鉴定自检报告正文应包括工程的主要工程地质条件、前期勘察的工程地质结论,各建筑物场地施工开挖后的实际地质情况,工程地质问题及地基和围岩处理措施,工程地质评价,工程地质监测建议等。
条文说明
8.4.1 本条在原规范第6.2.8条的基础上,针对专门性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正文内容作了一般规定。专门性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编制内容要根据工程存在的实际问题拟定。
8.4.2 竣工地质报告包括单项工程竣工地质报告和工程竣工地质总报告。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