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控制电缆及其金属屏蔽
3.6.1 双重化保护的电流、电压,以及直流电源和跳闸控制回路等需增强可靠性的两套系统,应采用各自独立的控制电缆。
3.6.2 下列情况的回路,相互间不应合用同一根控制电缆:
1 弱电信号、控制回路与强电信号、控制回路。
2 低电平信号与高电平信号回路。
3 交流断路器分相操作的各相弱电控制回路。
3.6.3 弱电回路的每一对往返导线,应属于同一根控制电缆。
3.6.4 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每组二次绕组的相线和中性线应配置于同一根电缆内。
3.6.5 强电回路控制电缆,除位于高压配电装置或与高压电缆紧邻并行较长,需抑制干扰的情况外,其他可不含金属屏蔽。
3.6.6 弱电信号、控制回路的控制电缆,当位于存在干扰影响的环境又不具备有效抗干扰措施时,应具有金属屏蔽。
3.6.7 控制电缆金属屏蔽类型的选择,应按可能的电气干扰影响,计入综合抑制干扰措施,并应满足降低干扰或过电压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110kV以上配电装置的弱电控制电缆,宜选用总屏蔽或双层式总屏蔽。
2 用于集成电路、微机保护的电流、电压和信号接点的控制电缆,应选用屏蔽型。
3 计算机监控系统信号回路控制电缆的屏蔽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关量信号,可选用总屏蔽。
2)高电平模拟信号,宜选用对绞线芯总屏蔽,必要时也可选用对绞线芯分屏蔽。
3)低电平模拟信号或脉冲量信号,宜选用对绞线芯分屏蔽,必要时也可选用对绞线芯分屏蔽复合总屏蔽。
4 其他情况,应按电磁感应、静电感应和地电位升高等影响因素,选用适宜的屏蔽型式。
5 电缆具有钢铠、金属套时,应充分利用其屏蔽功能。
3.6.8 需降低电气干扰的控制电缆,可增加一个接地的备用芯,并应在控制室侧一点接地。
3.6.9 控制电缆金属屏蔽的接地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模拟信号回路控制电缆屏蔽层,不得构成两点或多点接地,应集中式一点接地。
2 集成电路、微机保护的电流、电压和信号的控制电缆屏蔽层,应在开关安置场所与控制室同时接地。
3 除上述情况外的控制电缆屏蔽层,当电磁感应的干扰较大时,宜采用两点接地;静电感应的干扰较大时,可采用一点接地。
双重屏蔽或复合式总屏蔽,宜对内、外屏蔽分别采用一点、两点接地。
4 两点接地的选择,还宜在暂态电流作用下屏蔽层不被烧熔。
3.6.10 强电控制回路导体截面不应小于1.5mm2,弱电控制回路不应小于0.5mm2。
3.6.2 系原条文3.6.2修改条文。为防止相互间干扰,确保运行安全,用词“宜”改为“应”。
3.6.3 系原条文3.6.3修改条文。为防止相互间干扰,确保运行安全,用词“宜”改为“应”。
3.6.4 系新增条文。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的每组二次绕组各相线和中性线处于同一根电缆中,是消除由于设计配置不当引起干扰的有效措施。
3.6.5 系原条文3.6.4保留条文。
3.6.6 系原条文3.6.5修改条文。 目前国内普通控制电缆与带屏蔽的控制电缆价差已缩小,且安全性要求也越来越重要,因此将“宜”改为“应”。
3.6.7 系原条文3.6.6修改条文。增加第2款,是基于原电力工业部1994年1月发布的“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第7.1条,以增强控制信号回路安全可靠性。
3.6.8 系原条文3.6.7修改条文。备用芯以一端接地方式,可增强屏蔽作用,但备用芯如果两端接地,则会增添电磁感应干扰途径反而不利,故补充只能以一点接地。
3.6.9 系原条文3.6.8修改条文。
1 “一点接地”的要求由“宜”改为“应”,是基于现今不存在条件不许可情况,以确保安全。
2 增加第2款,是基于原电力工业部1994年1月发布的“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第7.1条,以增强控制信号回路安全可靠性。
3.6.10 系新增条文。规定了控制信号电缆容许量小截面,以防止出现断线,有助于增强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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