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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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钢铁冶金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内加工、贮存、分发、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的场所。
1.0.3 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二个及以上工艺厂区的钢铁冶金企业宜统一消防规划、统一防火设计。
1.0.5 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1996年我国的钢产量就突破了1亿t,2005年达到了3.49亿t,占全世界产量的30%。随着科技进步和钢铁工业的发展,我国正由钢铁大国迈向钢铁强国,钢铁工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多起特、大型火灾事故和各类中、小型火灾事故却给企业管理者、工程设计师、消防监督部门等提出了警示,钢铁冶金企业的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其防火设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制订一个能够体现钢铁企业的特点,较好处理生产工艺、成本控制、节约能源与防火安全的关系,实现经济、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防火设计规范是迫切需要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和不适用范围。
    本规范覆盖了钢铁冶金企业的采矿、选矿、综合原料场、焦化、耐火、石灰、烧结、球团、炼铁、炼钢、铁合金、热轧及热加工、冷轧及冷加工、金属加工与检化验等生产工艺过程。
    本条规定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尤其对于消防改造工程的设计也应遵照本规范进行。
    在采矿等工艺中还存在着贮存、分发和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的场所,而炸药和爆破器材的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且国家已经有专门规范,故本规范不适用于这些场所的防火设计。
    设在厂区内的独立公共建筑,如办公楼、研究所、食堂、浴室等应按民用建筑进行防火设计。但为厂房服务而专设的生活间,如车间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间)、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可与厂房合并建设,也可独立布置,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3 本条规定了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原则,就是要结合工程实际,确定不同层面的防火设计目标,以实现防火设计的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防火设计的责任重大,因此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一定要慎重而积极,必须具备实践总结和科学实验的基础。在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中,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工程设计中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方面防止火灾的发生和蔓延,对于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具有重大意义。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标准应从技术、经济两方面出发,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切实做到既促进生产、保障安全,又方便实用、经济合理。
1.0.4 钢铁冶金企业由于发展的需要,每年都有大量的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这些项目由于建造时间不一,所遵循的建造标准也不统一,导致各工艺系统的防火安全保障能力不一致。对于钢铁冶金企业来说,生产工艺中任一环节的不安全都会导致整个系统不能正常生产,因此钢铁冶金企业应统一消防规划和防火设计。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和企业发展状况,本规范只对大型的钢铁冶金企业,即具有二个及以上工艺厂区的企业提出此要求。
1.0.5 本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制定过程中,已经与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了协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从上个世纪50年代颁布实施以来,几经全面修订,在指导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工作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是防火设计的基础,因此,凡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已经规定的内容,本规范原则上就不再重复规定,应执行其有关规定。
    总降压变电站(所)、氧(氮)气站、压缩空气站、乙炔站、煤气站、制氢站、锅炉房等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相关规定。制氧站、制氢站、乙炔站、压缩空气站和锅炉房的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及《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相关规定。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储存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规定。自备发电厂及变(配)电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相关规定。
    随着新工艺的出现,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中也会出现一些本规范或相关国家规范未规定的防火设计问题,应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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