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4-2007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2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及其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3 单层丁、戊类主厂房的承重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生产时辐射热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0.4 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5 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电缆夹层采用钢结构时,应对各建筑构件进行防火保护,并应达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3.0.6 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煤堆设计高度及以上1.5m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0.7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电缆夹层不应大于1000㎡,地下室不应大于5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扩大1.0倍。
2 主厂房符合本规范第3.0.3条和第5.2.5条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不限。
3 受煤坑的防火分区不应大于3000㎡。
4 其他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8 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要求。
3.0.2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及其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3 单层丁、戊类主厂房的承重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生产时辐射热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0.4 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5 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电缆夹层采用钢结构时,应对各建筑构件进行防火保护,并应达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3.0.6 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煤堆设计高度及以上1.5m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0.7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电缆夹层不应大于1000㎡,地下室不应大于5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扩大1.0倍。
2 主厂房符合本规范第3.0.3条和第5.2.5条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不限。
3 受煤坑的防火分区不应大于3000㎡。
4 其他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8 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要求。
条文说明
3.0.1 本条给出了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原则,就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要求进行划分。由于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实际设计时,需要根据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以及产品、副产品的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确定,为了便于使用,表1列举了大部分钢铁冶金企业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的说明:
1 烧结和球团工艺中的烧结冷却室、链蓖机--回转窑室和精矿干燥室是使用气体或固体作为原料进行燃烧的生产过程,其特点是均在固定设备内燃烧,而且所用的燃料量较少。多年的生产实践表明,烧结和球团生产主厂房均未发生过火灾,因此将其定位丁类是合适的。
2 氨硫洗涤泵房是焦炉煤气洗氨和脱除硫化氢(H2S)装置中的一个泵房,其任务是输送稀氨水或稀碱液等非燃烧液体,故氨硫洗涤泵房的火灾危险为戊类。
3 彩涂车间内大量使用油漆,醇酸油漆可以粗略地认为稀料占一半左右,常用的稀料其闪点大多在28℃以下,试验表明,油漆成品虽然含有树脂、苯酐、颜料,但其闪点仍与纯稀料基本相仿,属于甲类液体。在硝基油漆中还含有硝化棉,硝化棉是非常容易燃烧的物质,它含有很多硝基基团,能放出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产生酸根和亚酸根,发热引起自燃。故在本规范中以溶剂的闪点来界定使用油漆工段的火灾危险性。
4 耐火工程设计中采用导热油,以融化、保温“中温沥青”,使之有较好的流动性。常用的导热油牌号是上海某牌导热油和盘锦某公司的有机载热体,特性见表2和表3。
从表中可知,常用导热油的闪点均大于120℃,故导热油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5 近年来钢铁冶金企业开始大量采用阻燃电缆,这往往造成人们的麻痹,实际上阻燃或阻止火焰传播的电缆并不意味着该电缆是非燃的,“在适当的条件下,阻燃电缆会支持自持燃烧”(引自我国《核安全法规》HAF0202附录Ⅷ“电缆绝缘层”)。另外美国的电缆耐火研究也表明,不仅阻燃电缆支持燃烧,而且涉及阻燃电缆的火灾比起非阻燃的含聚氯乙烯的电缆火灾更难扑灭。近年来,钢铁冶金企业发生的电缆火灾也说明了这一点(因为这些区域多已采用了阻燃电缆)。鉴于此,电缆夹层、电缆隧(廊)道等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6 钢铁冶金企业存在大量的电气地下室,其特点是位于地坪以下且内部敷设有大量的电缆,并集中有大量的电气设备。生产实践和火灾案例的分析都表明,这些场所中曾发生过多起火灾事故,因此该区域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7 焦炉应视为生产装置。
3.0.2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取决于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建筑物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而钢铁冶金企业中建(构)筑物种类繁多,规模不一,因此本条不便于给出所有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但可以根据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实际建筑的占地面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3 钢结构这种建筑结构形式以其重量轻、承载力大、施工简便、布局灵活等特点已经广泛应用于钢铁冶金行业的大型厂房建筑中。经过编制组与业主、设计院、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科研院(所)等各方面专家的充分研讨,并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其他行业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了本条和第3.0.7条的第2款。
3.0.4 地下液压站、润滑油站(库)往往储油量大,火灾荷载大,一旦发生燃烧,不便于人工施救,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均较大,因此要求较高的耐火等级,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油浸式变压器室可燃油较多,火灾荷载大,且涉及高、低压输变电,危害也很大,因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压配电装置室可燃物主要是动力电缆、配电装置等,火灾荷载大,易蔓延,因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5 电气地下室、电缆夹层中电缆密集,火灾荷载大,火灾危险
电气地下室、电缆夹层中电缆密集,火灾荷载大,火灾危险性较大,且上部一般均为电气或控制室等,发生火灾后会对上部空{间造成危害,火灾危害性大,本条规定这些场所的建筑物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对于结构中存在的可能造成火灾蔓延的孔洞等应采取有效措施,如设置防火泥、防火堵料等进行封堵,防止因电缆燃烧而将火源引向控制室等部位。另外,目前也有部分厂房的电缆夹层采用钢结构,为了保证生产安全,本条规定应对建筑构件进行防火保护,保证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0.6 干煤棚、室内储煤场多采用钢结构形式,考虑其面积大,钢结构构件多,结合多年的工程实践经验,煤场的自燃现象虽然存在,但自燃的火焰高度一般为0.5~1.0m左右,不足以威胁到上部钢结构构件,因此规定对堆煤高度及以上的1.5m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
3.0.7
1 钢铁冶金企业的电缆夹层一般位于控制室、操作室的下方,电缆数量多,火灾荷载大,性质重要。火灾案例表明,电缆火灾是钢铁冶金企业中发生次数最多的火灾,而且因电缆夹层发生火灾而发展成为大型、特大型的火灾事故较多。对电缆夹层进行防火分隔,成本较低,施工难度不大,却可以大大提高工艺安全;由于电缆夹层内敷设有大量的电缆,因此将电缆夹层视为存放电缆的仓库进行防火设计更符合实际,因此对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在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表3.3.1的有关要求的同时,结合钢铁冶金企业的建筑特点,规定“地上电缆夹层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1000㎡”。钢铁冶金企业还存在着大量的地下室,如地下润滑油站(库)、液压站和电气地下室地下部分等,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对厂房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规定,其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500㎡。
2 如生产工艺需要,不能采用防火墙对防火分区进行防火分隔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措施:第一,可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从而使防火分区面积扩大1倍;第二,可采用防火卷帘或水幕保护分隔。对于面积很大的地下火灾危险场所,则可以采用自动消防系统和防火墙、防火卷帘或水幕保护的综合技术措施。目前而言,采用防火卷帘或水幕保护分隔在技术可靠性、经济性和实用性方面都是比较好的处理措施。
3 受煤坑为地下结构,其建筑长度是由生产需要的火车货位决定的。受煤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根据实践经验,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均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而且由于生产特点也无法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区隔断。正常生产时,该场所只有1~2名流动操作工。
在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中也有类似规定,“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
焦化厂用煤的种类与火电厂不同,在焦化工艺中使用的炼焦煤一般为含水率10%左右的洗精煤,火灾发生的几率比火电小得多。为了保证生产和安全作此规定。
3.0.8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适用于民用和工业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随着经济的发展,钢铁冶金企业的主控制楼(室)、电气室、计算机房等多进行了内部装修。由于目前的装修设计和施工队伍良莠不齐,市场混乱,消防意识相差甚远,因此特别强调应遵守的规范名称。
1 烧结和球团工艺中的烧结冷却室、链蓖机--回转窑室和精矿干燥室是使用气体或固体作为原料进行燃烧的生产过程,其特点是均在固定设备内燃烧,而且所用的燃料量较少。多年的生产实践表明,烧结和球团生产主厂房均未发生过火灾,因此将其定位丁类是合适的。
2 氨硫洗涤泵房是焦炉煤气洗氨和脱除硫化氢(H2S)装置中的一个泵房,其任务是输送稀氨水或稀碱液等非燃烧液体,故氨硫洗涤泵房的火灾危险为戊类。
3 彩涂车间内大量使用油漆,醇酸油漆可以粗略地认为稀料占一半左右,常用的稀料其闪点大多在28℃以下,试验表明,油漆成品虽然含有树脂、苯酐、颜料,但其闪点仍与纯稀料基本相仿,属于甲类液体。在硝基油漆中还含有硝化棉,硝化棉是非常容易燃烧的物质,它含有很多硝基基团,能放出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产生酸根和亚酸根,发热引起自燃。故在本规范中以溶剂的闪点来界定使用油漆工段的火灾危险性。
4 耐火工程设计中采用导热油,以融化、保温“中温沥青”,使之有较好的流动性。常用的导热油牌号是上海某牌导热油和盘锦某公司的有机载热体,特性见表2和表3。
表2 上海某牌导热油质量指标
项目 | HD-330 | HD-320 | HD-310 | HD-300 | 试验方法 |
外观 | 淡黄色至深黄色,无浑浊,无沉淀 | 目测 | |||
闪点(开口)(℃) | ≥200 | ≥195 | ≥190 | ≥180 |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产品 闪亮和燃烧点测定方法》GB 3536 的规定 |
表3 盘锦某公司有机载热体性质
项目 |
NeoSK-OIL 1400 |
NeoSK-OIL 1300 |
NeoSK-OIL 600 |
NeoSK-OIL 500 |
NeoSK-OIL 400 |
化学组成 | 二芐基甲苯 | 芐基甲苯 | 改性三联苯 | 合成烃 | 烷烃 |
闪点(℃) | ≥200 | ≥135 | ≥195 | ≥190 | ≥170 |
从表中可知,常用导热油的闪点均大于120℃,故导热油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5 近年来钢铁冶金企业开始大量采用阻燃电缆,这往往造成人们的麻痹,实际上阻燃或阻止火焰传播的电缆并不意味着该电缆是非燃的,“在适当的条件下,阻燃电缆会支持自持燃烧”(引自我国《核安全法规》HAF0202附录Ⅷ“电缆绝缘层”)。另外美国的电缆耐火研究也表明,不仅阻燃电缆支持燃烧,而且涉及阻燃电缆的火灾比起非阻燃的含聚氯乙烯的电缆火灾更难扑灭。近年来,钢铁冶金企业发生的电缆火灾也说明了这一点(因为这些区域多已采用了阻燃电缆)。鉴于此,电缆夹层、电缆隧(廊)道等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6 钢铁冶金企业存在大量的电气地下室,其特点是位于地坪以下且内部敷设有大量的电缆,并集中有大量的电气设备。生产实践和火灾案例的分析都表明,这些场所中曾发生过多起火灾事故,因此该区域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7 焦炉应视为生产装置。
3.0.2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取决于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建筑物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而钢铁冶金企业中建(构)筑物种类繁多,规模不一,因此本条不便于给出所有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但可以根据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实际建筑的占地面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3 钢结构这种建筑结构形式以其重量轻、承载力大、施工简便、布局灵活等特点已经广泛应用于钢铁冶金行业的大型厂房建筑中。经过编制组与业主、设计院、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科研院(所)等各方面专家的充分研讨,并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其他行业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了本条和第3.0.7条的第2款。
3.0.4 地下液压站、润滑油站(库)往往储油量大,火灾荷载大,一旦发生燃烧,不便于人工施救,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均较大,因此要求较高的耐火等级,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油浸式变压器室可燃油较多,火灾荷载大,且涉及高、低压输变电,危害也很大,因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压配电装置室可燃物主要是动力电缆、配电装置等,火灾荷载大,易蔓延,因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5 电气地下室、电缆夹层中电缆密集,火灾荷载大,火灾危险
电气地下室、电缆夹层中电缆密集,火灾荷载大,火灾危险性较大,且上部一般均为电气或控制室等,发生火灾后会对上部空{间造成危害,火灾危害性大,本条规定这些场所的建筑物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对于结构中存在的可能造成火灾蔓延的孔洞等应采取有效措施,如设置防火泥、防火堵料等进行封堵,防止因电缆燃烧而将火源引向控制室等部位。另外,目前也有部分厂房的电缆夹层采用钢结构,为了保证生产安全,本条规定应对建筑构件进行防火保护,保证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0.6 干煤棚、室内储煤场多采用钢结构形式,考虑其面积大,钢结构构件多,结合多年的工程实践经验,煤场的自燃现象虽然存在,但自燃的火焰高度一般为0.5~1.0m左右,不足以威胁到上部钢结构构件,因此规定对堆煤高度及以上的1.5m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
3.0.7
1 钢铁冶金企业的电缆夹层一般位于控制室、操作室的下方,电缆数量多,火灾荷载大,性质重要。火灾案例表明,电缆火灾是钢铁冶金企业中发生次数最多的火灾,而且因电缆夹层发生火灾而发展成为大型、特大型的火灾事故较多。对电缆夹层进行防火分隔,成本较低,施工难度不大,却可以大大提高工艺安全;由于电缆夹层内敷设有大量的电缆,因此将电缆夹层视为存放电缆的仓库进行防火设计更符合实际,因此对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在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表3.3.1的有关要求的同时,结合钢铁冶金企业的建筑特点,规定“地上电缆夹层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1000㎡”。钢铁冶金企业还存在着大量的地下室,如地下润滑油站(库)、液压站和电气地下室地下部分等,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对厂房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规定,其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500㎡。
2 如生产工艺需要,不能采用防火墙对防火分区进行防火分隔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措施:第一,可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从而使防火分区面积扩大1倍;第二,可采用防火卷帘或水幕保护分隔。对于面积很大的地下火灾危险场所,则可以采用自动消防系统和防火墙、防火卷帘或水幕保护的综合技术措施。目前而言,采用防火卷帘或水幕保护分隔在技术可靠性、经济性和实用性方面都是比较好的处理措施。
3 受煤坑为地下结构,其建筑长度是由生产需要的火车货位决定的。受煤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根据实践经验,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均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而且由于生产特点也无法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区隔断。正常生产时,该场所只有1~2名流动操作工。
在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中也有类似规定,“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
焦化厂用煤的种类与火电厂不同,在焦化工艺中使用的炼焦煤一般为含水率10%左右的洗精煤,火灾发生的几率比火电小得多。为了保证生产和安全作此规定。
3.0.8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适用于民用和工业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随着经济的发展,钢铁冶金企业的主控制楼(室)、电气室、计算机房等多进行了内部装修。由于目前的装修设计和施工队伍良莠不齐,市场混乱,消防意识相差甚远,因此特别强调应遵守的规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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