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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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电缆构筑物敷设

5.5.1 电缆构筑物的尺寸应按容纳的全部电缆确定,电缆的配置应无碍安全运行,满足敷设施工作业与维护巡视活动所需空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内通道净高不宜小于1900mm;在较短的隧道中与其他沟道交叉的局部段,净高可降低,但不应小于1400mm。
    2 封闭式工作井的净高不宜小于1900mm。
    3 电缆夹层室的净高不得小于2000mm,但不宜大于3000mm。民用建筑的电缆夹层净高可稍降低,但在电缆配置上供人员活动的短距离空间不得小于1400mm。
    4 电缆沟、隧道或工作井内通道的净宽,不宜小于表5.5.1所列值。

表5.5.1 电缆沟、隧道或工作井内通道的净宽(mm)
电缆沟、隧道或工作井内通道的净宽(mm)

注:*浅沟内可不设置支架,勿需有通道。

5.5.2 电缆支架、梯架或托盘的层间距离,应满足能方便地敷设电缆及其固定、安置接头的要求,且在多根电缆同置于一层情况下,可更换或增设任一根电缆及其接头。
    在采用电缆截面或接头外径尚非很大的情况下,符合上述要求的电缆支架、梯架或托盘的层间距离的最小值,可取表5.5.2所列数值。

表5.5.2 电缆支架、梯架或托盘的层间距离的最小值(mm)
电缆支架、梯架或托盘的层间距离的最小值(mm)

注:h为槽盒外壳高度。

5.5.3 水平敷设时电缆支架的最上层、最下层布置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上层支架距构筑物顶板或梁底的净距允许最小值,应满足电缆引接至上侧柜盘时的允许弯曲半径要求,且不宜小于表5.5.2所列数再加80~150mm的和值。
    2 最上层支架距其他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300mm;当无法满足时应设置防护板。
    3 最下层支架距地坪、沟道底部的最小净距,不宜小于表5.5.3所列值。 

表5.5.3 最下层支架距地坪、沟道底部的最小净距(mm)    

最下层支架距地坪、沟道底部的最小净距(mm)

5.5.4 电缆构筑物应满足防止外部进水、渗水的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电缆沟或隧道底部低于地下水位、电缆沟与工业水管沟并行邻近、隧道与工业水管沟交叉时,宜加强电缆构筑物防水处理。
    2 电缆沟与工业水管沟交叉时,电缆沟宜位于工业水管沟的上方。
    3 在不影响厂区排水情况下,厂区户外电缆沟的沟壁宜稍高出地坪。

5.5.5 电缆构筑物应实现排水畅通,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沟、隧道的纵向排水坡度,不得小于0.5%。
    2 沿排水方向适当距离宜设置集水井及其泄水系统,必要时应实施机械排水。
    3 隧道底部沿纵向宜设置泄水边沟。

5.5.6 电缆沟沟壁、盖板及其材质构成,应满足承受荷载和适合环境耐久的要求。
    可开启的沟盖板的单块重量,不宜超过50kg。

5.5.7 电缆隧道、封闭式工作井应设置安全孔,安全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隧道纵长不应少于2个。在工业性厂区或变电所内隧道的安全孔间距不宜大于75m。在城镇公共区域开挖式隧道的安全孔间距不宜大于200m,非开挖式隧道的安全孔间距可适当增大,且宜根据隧道埋深和结合电缆敷设、通风、消防等综合确定。
    隧道首末端无安全门时,宜在不大于5m处设置安全孔。
    2 对封闭式工作井,应在顶盖板处设置2个安全孔。位于公共区域的工作井,安全孔井盖的设置宜使非专业人员难以启动。
    3 安全孔至少应有一处适合安装机具和安置设备的搬运,供人出入的安全孔直径不得小于700mm。
    4 安全孔内应设置爬梯,通向安全门应设置步道或楼梯等设施。
    5 在公共区域露出地面的安全孔设置部位,宜避开公路、轻轨,其外观宜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5.5.8 高落差地段的电缆隧道中,通道不宜呈阶梯状,且纵向坡度不宜大于15°,电缆接头不宜设置在倾斜位置上。

5.5.9 电缆隧道宜采取自然通风。当有较多电缆导体工作温度持续达到70℃以上或其他影响环境温度显著升高时,可装设机械通风,但机械通风装置应在一旦出现火灾时能可靠地自动关闭。
    长距离的隧道,宜适当分区段实行相互独立的通风。

5.5.10 非拆卸式电缆竖井中,应有人员活动的空间,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超过5m高时,可设置爬梯,且活动空间不宜小于800mm×800mm。
    2 超过5m高时,宜设置楼梯,且每隔3m宜设置楼梯平台。
    3 超过20m高且电缆数量多或重要性要求较高时,可设置简易式电梯。

条文说明
5.5.1 系原条文5.5.1修改条文。电缆构筑物内电缆配置遵循本规范第5.1.2~5.1.4条和第6.1.5条规定,是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此外,电缆配置方式还可有进一步增强安全或提高运行经济性的其他考虑,诸如:①在工作井的管路接口引入的局部段,也以弧形敷设形成伸缩节,使在热伸缩下避免电缆金属套出现疲劳应变超过容许值而导致的开裂;②在隧道等全长线路,每回单芯电缆各相以适当间距,组成品字或直角乃至平列式配置,有助于提高载流量;③2回及以上高压单芯电缆并列敷设情况,加大其并列间距可减少金属套涡流损耗,从而能提高载流量等。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空间尺寸增大,进而可能影响工程造价增加,尤其地中长隧道较显著,因而同时需顾及投资增加因素,选择恰当的配置以使技术经济综合效益最佳。
     电缆构筑物内敷设施工与巡视维护作业所需通道的宽、高空间容许最小尺寸,原规范规定值获实践认同,现基本沿袭,仅按新情况稍作调整充实。
    1 如今城网电缆隧道以地中推进的构建方式为多。且由于其空间尺寸较大,会导致工程造价很高,故考虑非开挖式比开挖式隧道的通道宽度宜紧凑些。 日本《地中送电规程》JEAC 602l-2000规定:“考虑到隧道中施工与巡视维护活动的有限次数,通道宽度按正常步行姿势所需不小于700~800mm即可,高度则为不小于2000mm”。可借鉴作为非开挖式隧道引用。
    考虑到地中推进大口径管构建的隧道,一般在断面为圆形的下侧弓弦处设置步行地坪,故不再采用隧道净高而采用通道净高。
    2 隧道与其他管沟交叉的局部段,容许比人员通行所需高度适当降低的情况,不适用于长距离隧道,以策安全。
5.5.2 系原条文5.5.2修改条文。本条文首先规定电缆支架、梯架或托盘的层间距离确定的原则要求。而影响层间距离的主要因素有:
    1 高压单芯电缆呈品字形配置时,可能以铝合金制夹具固定,故对3根电缆外接圆的外径,需计入金具凸出的附加尺寸。
    2 接头一般比电缆外径粗,不同构造型式接头有—定差异,就高压XLPE电缆用整体橡胶预制式(简称PMJ或RMJ等)与组合预制式(即橡胶制应力锥与环氧树脂模制部件组装,简称PJ)相比,PJ约比PMJ粗100mm。如220kV 1×2000mm2XIPE电缆外径约为138mm、PJ的外径约为360mm。此外,绝缘接头上直接以铜排跨接扩层电压限制器时,又占有一定空间。
    3 电缆支架托臂通常为不等腰梯形断面,随着电缆外径越粗其承受荷载就越重,则托臂的断面包含高度尺寸会相应较大。
    4 同一电压级电缆截面供选择的范围很大,像中压电缆一般有50~1000mm2;高压有200~2500mm2,故同级电缆的外径变化约1.5~1.7倍。
    鉴于上述因素,如果没有前提限制,按电压级来制定满足条文要求的层间距离值,就必然很大,这对使用电缆截面尚小、接头外径不大等情况,显然会导致构筑物尺寸很不经济合理。此外,日本《地中送电规程》JEAC 602l-2000虽未规定统一的层间距离容许值,但就各类使用条件(包含电压级、某一电缆截面以下等)给出示例值以供参考(可参见《广东电缆技术》,2006,No.3)。
    考虑原规范表5.5.2所列值历经多年实践,供实际工作者遵循且广受欢迎,再增加330、500kV级数值以充实,并补充使用前提条件后纳入本条文,将给实际工作带来便利。而,5.5.2所列值虽并非适合各电压级的全部截面电缆或所有接头,但如有截面很大或接头外径很粗的情况,由于已明示使用条件具有提示性,将促使按条文原则要求去校核,就可再作调整。
5.5.3 系原条文5.5.3修改条文。原条文“最下层电缆支架距地坪、沟道底部的最小净距(mm)”表中“电缆沟”、“隧道”及“公共廊道中电缆支架未有围栏防护”栏给出的最小尺寸是一个范围,现修改给出明确单一的限定值。
5.5.4~5.5.6 系原条文5.5.4~5.5.6保留条文。
5.5.7 系原条文5.5.7修改条文。在沿袭原规范条文基本要求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
    1 考虑电缆隧道中巡检人员安全出口的需要,城镇公共区域不宜设置过密间距的安全孔(门),且结合一般电缆敷设与通风装置,由75m放宽至200m较合适,但对于非开挖式隧道,通常埋深可能达10~50m,加以大口径管顶进的构建方式,其安全孔设置难度很大,不便对安全孔间距作硬性规定。
    2 封闭式工作井当成安全孔供人进出时,在公共区域需要防止非专业人员可能随便进入。如日本《地中送电规程》JEAC 6021-2000就明确规定:“工作井的盖板应使得专业工作人员外的一般人不容易开启,以预防任意进入的危险,为此,不仅需盖板具有足够重的重量,而且需使用特殊的开启工具”。
    3 敷设电缆用牵引机、电缆接头组装用机具、隧道内安置防噪声的大叶片风机、照明箱和控制箱等,其尺寸较大,安全孔(门)需有适合通过的尺寸。
    4 安全孔设置合适的爬梯,是指一般为固定式,且在高差较大时宜有单侧或双侧的扶手栏杆,以保证安全。
    5 隧道安全孔的出口设置在车辆通行道路上,将达不到安全效果,宜尽可能避免。
5.5.8~5.5.10 原条文5.5.8~5.5.10保留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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