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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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管线布置

4.3.1 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的全厂性综合管廊,宜避开火灾危险性较大、腐蚀性较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以及有明火作业的场所。
4.3.2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
4.3.3 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电炉煤气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4.3.4 氧气管道不得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同沟敷设,动力电缆不得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4.3.5 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宜架空敷设,若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采用管沟敷设,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宜独立敷设,可与不燃气体、水管道(消防供水管道除外)共同敷设在不燃烧体作盖板的地沟内。
    2 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可与使用目的相同的可燃气体管道同沟敷设,但沟内应用细砂充填且不得与其他地沟相通。
    3 其他用途的管道横穿地沟时,其穿过地沟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套管伸出地沟两壁的长度应大于200mm。
    4 应有防止含甲、乙、丙类液体的污水流渗沟内的措施。
4.3.6 架空电力线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爆炸危险性场所,在跨越非爆炸危险性场所时,其距地面的净空高度应满足车辆通行及作业设备安全操作的要求。
    2 甲类厂(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单罐容量大于200m³或总容量大于1000m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应小于40.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相应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
   3 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4.3.6 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间距
架空电力线路电压等级 最小水平净距(m)
(导线最大风偏时)
最小垂直净距(m)
管道下 管道上
1KV以下 1.5 1.5 3.0
1~20KV 3.0 3.0 3.5
35~110 KV 4.0 不允许架设 4.0
注:最小垂直净距是指最大弧垂时应满足的最小净距。
4.3.7 热力管道与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3.2 本条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是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为防止扩大危害而制定的。
4.3.3 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转炉煤气及铁合金电炉煤气中一氧化碳的含量较高,如果采用地下直埋式,一旦泄漏将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所以不允许埋地敷设。
4.3.4 由于油质管道泄漏时油品会渗到氧气管道上,有可能引发火灾,电缆线本身也有可能发生火灾,故严禁氧气管道与油管、电缆等在狭小的地沟内同沟敷设。
4.3.5 架空敷设容易早期发现管道泄漏等问题,并便于修复,因此应优先选用架空敷设。
    钢铁冶金企业中有大量的燃油管道(丙类管道),无论自流或在压力下流动,在长期的生产过程中都难免会发生介质泄漏,如果采用地下直埋式,出现泄漏等事故不宜发现,而一旦透出地面,事故已非初期,危害较大,同时也不便于检修和维护。如采用管沟,泄漏的可燃液体挥发后容易形成可燃蒸气,特别是比重大的可燃气体或易于挥发的气体,容易在管沟内聚积,酿成火灾或爆炸的潜在危险,所以应该特别注意,防止事故的发生。另外,当管沟进出厂房及生产装置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隔断,以免外部火灾蔓延造成过大损失。
    氧气、乙炔、煤气在不通行的地沟有泄漏时,容易产生积聚,此时如地沟内有油质流入或有水积存,则会发生火灾或者有严重腐蚀破坏管道的可能性,故作出本规定。工艺需要与可燃介质同沟敷设时,沟内填满细砂是为了使发生泄漏的气体不积聚,且在着火时有阻火灭火作用。
4.3.6 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定。
    1 现行国家标准《66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电力线路防护规程》及《工业企业通讯设计规范》GB J42等有关规定对相应的架空线的布置均有较详细的规定,管线综合布置时应符合这些规范的规定。
    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中第7.2节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第8.3节制定本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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