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一般规定
9.1.2 微型桩加固后的地基,当桩与承台整体连接时,可按桩基础设计;桩与基础不整体连接时,可按复合地基设计。按桩基设计时,桩顶与基础的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CJ 94的有关规定;按复合地基设计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褥垫层厚度宜为100mm~150mm。
9.1.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采用微型桩加固补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的有关规定。
9.1.4 根据环境的腐蚀性、微型桩的类型、荷载类型(受拉或受压)、钢材的品种及设计使用年限,微型桩中钢构件或钢筋的防腐构造应符合耐久性设计的要求。钢构件或预制桩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钢管砂浆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混凝土灌注桩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9.1.5 软土地基微型桩的设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较好的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进入持力层深度不宜小于5倍的桩径或边长;
2. 对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的土层,应进行试验性施工;并应采用护筒或永久套管包裹水泥浆、砂浆或混凝土;
3. 应采取间隔施工、控制注浆压力和速度等措施,减小微型桩施工期间的地基附加变形,控制基础不均匀沉降及总沉降量;
4. 在成孔、注浆或压桩施工过程中,应监测相邻建筑和边坡的变形。
9.1.1 微型桩(Micropiles)或迷你桩(Mini piles),是小直径的桩,桩体主要由压力灌注的水泥浆、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与加筋材料组成,依据其受力要求加筋材可为钢筋、钢棒、钢管或型钢等。微型桩可以是竖直或倾斜,或排或交叉网状配置,交叉网状配置之微型桩由于其桩群形如树根状,故亦被称为树根桩(Root pile)或网状树根桩(Reticulated roots pile),日本简称为RRP工法。
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把直径或边长小于250mm的灌注桩、预制混凝土桩、预应力混凝土桩,钢管桩、型钢桩等称为小直径桩,本规范将桩身截面尺寸小于300mm的压入(打入、植入)小直径桩纳入微型桩的范围。
本次修订纳入了目前我国工程界应用较多的树根桩、小直径预制混凝土方桩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注浆钢管桩,用于狭窄场地的地基处理工程。
微型桩加固后的承载力和变形计算一般情况采用桩基础的设计原则;由于微型桩断面尺寸小,在共同变形条件下地基土参与工作,在有充分试验依据条件下可按刚性桩复合地基进行设计。微型桩的桩身配筋率较高,桩身承载力可考虑筋材的作用;对注浆钢管桩、型钢微型桩等计算桩身承载力时,可以仅考虑筋材的作用。
9.1.2 微型桩加固工程目前主要应用在场地狭小,大型设备不能施工的情况,对大量的改扩建工程具有其适用性。设计时应按桩与基础的连接方式分别按桩基础或复合地基设计,在工程中应按地基变形的控制条件采用。
9.1.4 水泥浆、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的规定,参照了国内外其他技术标准对水下钢材设置保护层的相关规定。增加一定腐蚀厚度的做法已成为与设置保护层方法并行选择的方法,可根据设计施工条件、经济性等综合确定。
欧洲标准(BS EN14199:2005)对微型桩用型钢(钢管)由于腐蚀造成的损失厚度,见表28。
表28 土中微型桩用钢材的损失厚度(mm)
9.1.5 本条对软土地基条件下施工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成桩质量和在进行既有建筑地基加固工程的注浆过程中,对既有建筑的沉降控制及地基稳定性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