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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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

6.11.1 冲天炉、感应电炉冶炼作业区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和第6.7节的有关规定。 
6.11.2 加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9.7条的规定。 
6.11.3 金属熔液浇注易发生泄漏的工位(场所),应设有容纳漏淌熔液的应急设施。 
6.11.4 淬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专用淬火起重机,驾驶室不得设在油槽(箱)的上方。 
    2 淬火油槽的地下循环油冷却库油管路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6.11.5 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漆间、树脂间、油料和溶剂间、木模间、聚苯乙烯造型间、石墨型加工间、石墨电极加工间应设置通风及除尘装置,其电气设备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进行设计。 
    2 汽车、柴油车、机车等库房和车辆维修的零件清洗间应设置通风装置。 
6.11.6 检化验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氧气的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2 电缆隧(廊)道及电缆夹层与检化验室的相通部位应有防火封堵。 
    3 可燃气体化验室内所有插座、照明、电源开关、电缆敷设及机械排风系统应做防爆设计。 

条文说明
    金属加工和检化验工艺系统重点防火区域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和设施是高炉、冲天炉、感应电炉等热作业场所;以及可燃气体与燃油的使用和储存场所;大型工件淬火油槽、地下循环油冷却库,木模间、聚苯乙烯造型间;石墨型加工间、石墨电极加工间、化验室、可燃气体化验分析室、电缆隧(廊)道、电缆夹层等。
6.11.3 铸造车间在铁水、钢水等熔液浇注时,易发生高温熔液喷溅事故;感应电炉熔炼时易发生炉体烧穿造成损坏设备事故。故应有容纳漏淌熔液的设施以及保护感应电源的应急措施。
6.11.4 由于大型工件的淬火油槽深达十几米,已有数起淬火过程中因起重机故障,工件不能快速进入油槽,导致火焰顺工件燃烧至驾驶室的事故,为防止此类事故发生,故作此规定。
6.11.5 可燃气体与燃油的使用和储存场所、石墨型加工间、石墨电极加工间是易燃易爆区域,因此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采用防爆电气设备和照明设备。
6.11.6
    1 理化分析中心、燃气化验室、可燃气体分析室内采用管道输送可燃气体时,为防止发生火灾,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2 某钢厂炼钢主控制楼近期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火焰顺电缆夹层燃烧至化验室,造成化验室人员死亡。故本款特别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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