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附录L 环境水腐蚀性评价
L.0.1 判别环境水的腐蚀性时,应收集流域地区或工程建筑物场地的气候条件、冰冻资料、海拔高程,岩土性质,环境水的补给、排泄、循环、滞留条件和污染情况以及类似条件下工程建筑物的腐蚀情况。
L.0.2 环境水对混凝土的腐蚀性判别,应符合表L.0.2的规定。
L.0.2 环境水对混凝土的腐蚀性判别,应符合表L.0.2的规定。
表L.0.2 环境水对混凝土腐蚀性判别标准
注:1 本表规定的判别标准所属场地应是不具有干湿交替或冻融交替作用的地区和具有干湿交替或冻融交替作用的半湿润、湿润地区。当所属场地为具有干湿交替或冻融交替作用的干旱、半干旱地区以及高程3000m以上的高寒地区时,应进行专门论证。
2 混凝土建筑物不应直接接触污染源。有关污染源对混凝土的直接腐蚀作用应专门研究。
L.0.3 环境水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腐蚀性判别,应符合表L.0.3的规定。
2 混凝土建筑物不应直接接触污染源。有关污染源对混凝土的直接腐蚀作用应专门研究。
L.0.3 环境水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腐蚀性判别,应符合表L.0.3的规定。
表L.0.3 环境水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腐蚀性判别标准
注:1 表中是指干湿交替作用的环境条件。
2 当环境水中同时存在氯化物和硫酸盐时,表中的Cl-含量是指氯化物中的Cl-与硫酸盐折算后的Cl-之和,即Cl-含量=Cl-+SO42-×0.25,单位为mg/L。
L.0.4 环境水对钢结构的腐蚀性判别,应符合表L.0.4的规定。
2 当环境水中同时存在氯化物和硫酸盐时,表中的Cl-含量是指氯化物中的Cl-与硫酸盐折算后的Cl-之和,即Cl-含量=Cl-+SO42-×0.25,单位为mg/L。
L.0.4 环境水对钢结构的腐蚀性判别,应符合表L.0.4的规定。
表L.0.4 环境水对钢结构腐蚀性判别标准
注:1 表中是指氧能自由溶入的环境水。
2 本表亦适用于钢管道。
3 如环境水的沉淀物中有褐色絮状物沉淀(铁)、悬浮物中有褐色生物膜、绿色丛块,或有硫化氢臭味,应做铁细菌、硫酸盐还原细菌的检查,查明有无细菌腐蚀。
2 本表亦适用于钢管道。
3 如环境水的沉淀物中有褐色絮状物沉淀(铁)、悬浮物中有褐色生物膜、绿色丛块,或有硫化氢臭味,应做铁细菌、硫酸盐还原细菌的检查,查明有无细菌腐蚀。
条文说明
L.0.1 环境水主要指天然地表水和地下水。当环境水中含有某些腐蚀性离子,可能会对混凝土、金属等建筑材料产生腐蚀。因此,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应进行环境水腐蚀性判别。
本次修订删去了原规范附录G中G.0.1环境水对混凝土腐蚀程度分级的规定,增加了环境水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和钢结构腐蚀性判别的规定。
L.0.2 对原规范附录G中第G.0.3条的内容作了技术性调整。
环境水是多种腐蚀性介质的复合溶液,在对混凝土产生腐蚀时各种离子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但其中某些离子起着主要作用。因此表L.0.2是以一种起主要作用的离子作为腐蚀性的判定依据。关于界限指标,原规范是综合了国内外标准并结合我国水利水电工程情况制定的,本次修订仍保留使用。
环境水的腐蚀性分类有多种方法,目前尚无统一标准,较常见的是按环境水的腐蚀机理和环境水的腐蚀介质特征进行分类。本次修订按环境水的腐蚀介质特征将腐蚀性类型分为一般酸性型、碳酸型、重碳酸型、镁离子型、硫酸盐型五类。
原规范附录G表G.0.3中对SO42-的腐蚀性分别规定了普通水泥和抗硫酸盐水泥的界限指标。鉴于目前没有关于抗硫酸盐水泥耐腐蚀性指标的规定,因此本次修订删去了原规范表G.0.3中SO42-对抗硫酸盐水泥腐蚀的界限指标。《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GB 748-1996中,曾规定中抗硫酸盐水泥可抵抗SO42-浓度不超过2500mg/L的纯硫酸盐腐蚀,高抗硫酸盐水泥可抵抗SO42-浓度不超过8000mg/L的纯硫酸盐腐蚀。这些规定虽然在《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GB 748-2005中已被取消,但据材质分析仍可参照使用。
气候条件对环境水的腐蚀性具有加速和延续作用。不同气候条件下,腐蚀介质对混凝土的腐蚀作用是不同的。如在寒冷的气候条件下,硫酸盐型腐蚀能力加强;而其他类型腐蚀,则在炎热气候条件下腐蚀能力加强。干湿交替、冻融交替等将引起物理风化,也会加速介质对混凝土的腐蚀作用。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差异很大,要制订一个全面具体的标准是困难的,因此对表L.0.2适用的气候条件作了限定。
环境水作用于混凝土建筑物的方式(如有压、无压,表面接触、渗透接触)、混凝土建筑物的规模尺寸以及混凝土的质量(如密实性、水灰比)等,是环境水腐蚀性的重要影响因素。原规范附录G中第G.0.4条第2、3款的规定,在工程地质勘察阶段难以合理考虑,因此本次修订予以删除。但对除险加固及改扩建工程进行环境水腐蚀性评价时,这些因素是可以考虑的。
L.0.3、L.0.4 环境水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和钢结构腐蚀性判别标准引自《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12章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
钢筋长期浸泡在水中,由于氧溶入较少,不易发生电化学反应,故钢筋不易被腐蚀;处于干湿交替状态的钢筋,由于氧溶入较多,易发生电化学反应,钢筋易被腐蚀。所以,表L.0.3中仅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在干湿交替环境条件下的腐蚀性规定了判别标准。
表L.0.4判别指标中,若一项具有腐蚀性,则按该项相应的腐蚀等级判定;若两项均具有腐蚀性,则以具有较高腐蚀等级者判定;若两项均为同一腐蚀等级,可提高一个腐蚀等级判定。
本次修订删去了原规范附录G中G.0.1环境水对混凝土腐蚀程度分级的规定,增加了环境水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和钢结构腐蚀性判别的规定。
L.0.2 对原规范附录G中第G.0.3条的内容作了技术性调整。
环境水是多种腐蚀性介质的复合溶液,在对混凝土产生腐蚀时各种离子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但其中某些离子起着主要作用。因此表L.0.2是以一种起主要作用的离子作为腐蚀性的判定依据。关于界限指标,原规范是综合了国内外标准并结合我国水利水电工程情况制定的,本次修订仍保留使用。
环境水的腐蚀性分类有多种方法,目前尚无统一标准,较常见的是按环境水的腐蚀机理和环境水的腐蚀介质特征进行分类。本次修订按环境水的腐蚀介质特征将腐蚀性类型分为一般酸性型、碳酸型、重碳酸型、镁离子型、硫酸盐型五类。
原规范附录G表G.0.3中对SO42-的腐蚀性分别规定了普通水泥和抗硫酸盐水泥的界限指标。鉴于目前没有关于抗硫酸盐水泥耐腐蚀性指标的规定,因此本次修订删去了原规范表G.0.3中SO42-对抗硫酸盐水泥腐蚀的界限指标。《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GB 748-1996中,曾规定中抗硫酸盐水泥可抵抗SO42-浓度不超过2500mg/L的纯硫酸盐腐蚀,高抗硫酸盐水泥可抵抗SO42-浓度不超过8000mg/L的纯硫酸盐腐蚀。这些规定虽然在《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GB 748-2005中已被取消,但据材质分析仍可参照使用。
气候条件对环境水的腐蚀性具有加速和延续作用。不同气候条件下,腐蚀介质对混凝土的腐蚀作用是不同的。如在寒冷的气候条件下,硫酸盐型腐蚀能力加强;而其他类型腐蚀,则在炎热气候条件下腐蚀能力加强。干湿交替、冻融交替等将引起物理风化,也会加速介质对混凝土的腐蚀作用。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差异很大,要制订一个全面具体的标准是困难的,因此对表L.0.2适用的气候条件作了限定。
环境水作用于混凝土建筑物的方式(如有压、无压,表面接触、渗透接触)、混凝土建筑物的规模尺寸以及混凝土的质量(如密实性、水灰比)等,是环境水腐蚀性的重要影响因素。原规范附录G中第G.0.4条第2、3款的规定,在工程地质勘察阶段难以合理考虑,因此本次修订予以删除。但对除险加固及改扩建工程进行环境水腐蚀性评价时,这些因素是可以考虑的。
L.0.3、L.0.4 环境水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和钢结构腐蚀性判别标准引自《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12章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
钢筋长期浸泡在水中,由于氧溶入较少,不易发生电化学反应,故钢筋不易被腐蚀;处于干湿交替状态的钢筋,由于氧溶入较多,易发生电化学反应,钢筋易被腐蚀。所以,表L.0.3中仅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在干湿交替环境条件下的腐蚀性规定了判别标准。
表L.0.4判别指标中,若一项具有腐蚀性,则按该项相应的腐蚀等级判定;若两项均具有腐蚀性,则以具有较高腐蚀等级者判定;若两项均为同一腐蚀等级,可提高一个腐蚀等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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