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术语
2.1.1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1.2 抗震设防标准 seismic precautionary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2.1.3 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seismic ground motion parameter zonation map
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2.1.4 地震作用 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5 设计地震动参数 design parameters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时程曲线、加速度反应谱和峰值加速度。
2.1.6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design basic acceleration of ground motion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2.1.7 设计特征周期 design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对应的周期值,简称特征周期。
2.1.8 场地 site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km2的平面面积。
2.1.9 建筑抗震概念设计 seismic concept design of buildings
根据地震灾害和工程经验等所形成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进行建筑和结构总体布置并确定细部构造的过程。
2.1.10 抗震措施 seismic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2.1.11 抗震构造措施 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抗震设防标准,是一种衡量对建筑抗震能力要求高低的综合尺度,既取决于建设地点预期地震影响强弱的不同,又取决于建筑抗震设防分类的不同。本规范规定的设防标准是最低的要求,具体工程的设防标准可按业主要求提高。
结构上地震作用的涵义,强调了其动态作用的性质,不仅包括多个方向地震加速度的作用,还包括地震动的速度和动位移的作用。
2001规范明确了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区别。抗震构造措施只是抗震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本规范的目录中,可以看到一般规定、计算要点、抗震构造措施、设计要求等。其中的一般规定及计算要点中的地震作用效应(内力和变形)调整的规定均属于抗震措施,而设计要求中的规定,可能包含有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需按术语的定义加以区分。
本次修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补充了“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这个术语。明确在国家法律中,“地震动参数”是“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区划图”是将国土“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