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50011-2010(2024年版)
3.2 地震影响
3.2.1 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
3.2.2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表3.2.2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
注:g为重力加速度。
3.2.3 地震影响的特征周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本规范的设计地震共分为三组,其特征周期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采用。
3.2.4 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条文说明
多年来地震经验表明,在宏观烈度相似的情况下,处在大震级、远震中距下的柔性建筑,其震害要比中、小震级近震中距的情况重得多;理论分析也发现,震中距不同时反应谱频谱特性并不相同。抗震设计时,对同样场地条件、同样烈度的地震,按震源机制、震级大小和震中距远近区别对待是必要的,建筑所受到的地震影响,需要采用设计地震动的强度及设计反应谱的特征周期来表征。
作为一种简化,89规范主要借助于当时的地震烈度区划,引入了设计近震和设计远震,后者可能遭遇近、远两种地震影响,设防烈度为9度时只考虑近震的地震影响;在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设计近、远震用二组地震影响系数α曲线表达,按远震的曲线设计就已包含两种地震用不利情况。
2001规范明确引入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与当时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A1和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B1)相匹配。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是根据建设部1992年7月3日颁发的建标[1992]419号《关于统一抗震设计规范地面运动加速度设计取值的通知》而作出的。通知中有如下规定:
术语名称: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定义: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取值:7度0.10g,8度0.20g,9度0.40g。
本规范表3.2.2所列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与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即来源于上述文件。其取值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A1》所规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即在0.10g和0.20g之间有一个0.15g的区域,0.20g和0.40g之间有一个0.30g的区域,在这两个区域内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除另有具体规定外,分别同7度和8度,在表3.2.2中用括号内数值表示。表3.2.2中还引入了与6度相当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
“设计特征周期”即设计所用的地震影响系数的特征周期(Tg),简称特征周期。89规范规定,其取值根据设计近、远震和场地类别来确定,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只考虑设计近震,需要考虑设计远震的地区很少(约占县级城镇的5%)。2001规范将89规范的设计近震、远震改称设计地震分组,可更好体现震级和震中距的影响,建筑工程的设计地震分为三组。根据规范编制保持其规定延续性的要求和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决策,2001规范的设计地震的分组在《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B1》基础上略作调整。本次修订对各地的设计地震分组作了较大的调整,使之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B1》一致。修改后变化的情况汇总如下:
区划图B1中0.35s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一组;区划图B1中0.40s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二组;区划图B1中0.45s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三组。
依据2001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B1及其2008年第1号修改单,与2001规范相比,本次修订后,东经105°以西的绝大多数城镇、东经105°以东处于北纬34°至41°之间的多数城镇,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二组或第三组,在全国约2500个抗震设防城镇中,设防烈度不变而设计地震分组有变化的城镇共1000多个(约占40%)。其中,按2008年第1号修改单,四川的天全、丹巴、芦山、雅安,陕西的勉县由设计第三组降为设计第二组。
有变化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下:
由设计第一组改为设计第二组的有:天津,石家庄,福州,郑州,银川,乌鲁木齐;
由设计第二组改为设计第三组的有:济南,昆明,兰州,西宁,拉萨,台北;
2008年局部修订时由设计第一组改为设计第三组的有:成都。
变化较多的省份如下:
河北,占城镇总数的74%;山西,占城镇总数的55%;福建,占设防城镇总数的54%;山东,占城镇总数的75%;河南,占设防城镇总数的45%;四川,占设防城镇总数的76%;云南,占城镇总数的82%;西藏,占城镇总数的82%;陕西,占设防城镇总数的48%;甘肃,占城镇总数的92%;青海,占城镇总数的88%;宁夏,占城镇总数的81%;新疆,占城镇总数的82%。
为便于设计单位使用,本规范在附录A给出了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按民政部编2009行政区划简册,包括地级市的市辖区)的中心地区(如城关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请注意,今后,随着《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修订和施行,该附录将及时进行协调性修改。
作为一种简化,89规范主要借助于当时的地震烈度区划,引入了设计近震和设计远震,后者可能遭遇近、远两种地震影响,设防烈度为9度时只考虑近震的地震影响;在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设计近、远震用二组地震影响系数α曲线表达,按远震的曲线设计就已包含两种地震用不利情况。
2001规范明确引入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与当时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A1和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B1)相匹配。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是根据建设部1992年7月3日颁发的建标[1992]419号《关于统一抗震设计规范地面运动加速度设计取值的通知》而作出的。通知中有如下规定:
术语名称: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定义: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取值:7度0.10g,8度0.20g,9度0.40g。
本规范表3.2.2所列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与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即来源于上述文件。其取值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A1》所规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即在0.10g和0.20g之间有一个0.15g的区域,0.20g和0.40g之间有一个0.30g的区域,在这两个区域内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除另有具体规定外,分别同7度和8度,在表3.2.2中用括号内数值表示。表3.2.2中还引入了与6度相当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
“设计特征周期”即设计所用的地震影响系数的特征周期(Tg),简称特征周期。89规范规定,其取值根据设计近、远震和场地类别来确定,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只考虑设计近震,需要考虑设计远震的地区很少(约占县级城镇的5%)。2001规范将89规范的设计近震、远震改称设计地震分组,可更好体现震级和震中距的影响,建筑工程的设计地震分为三组。根据规范编制保持其规定延续性的要求和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决策,2001规范的设计地震的分组在《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B1》基础上略作调整。本次修订对各地的设计地震分组作了较大的调整,使之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B1》一致。修改后变化的情况汇总如下:
区划图B1中0.35s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一组;区划图B1中0.40s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二组;区划图B1中0.45s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三组。
依据2001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B1及其2008年第1号修改单,与2001规范相比,本次修订后,东经105°以西的绝大多数城镇、东经105°以东处于北纬34°至41°之间的多数城镇,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二组或第三组,在全国约2500个抗震设防城镇中,设防烈度不变而设计地震分组有变化的城镇共1000多个(约占40%)。其中,按2008年第1号修改单,四川的天全、丹巴、芦山、雅安,陕西的勉县由设计第三组降为设计第二组。
有变化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下:
由设计第一组改为设计第二组的有:天津,石家庄,福州,郑州,银川,乌鲁木齐;
由设计第二组改为设计第三组的有:济南,昆明,兰州,西宁,拉萨,台北;
2008年局部修订时由设计第一组改为设计第三组的有:成都。
变化较多的省份如下:
河北,占城镇总数的74%;山西,占城镇总数的55%;福建,占设防城镇总数的54%;山东,占城镇总数的75%;河南,占设防城镇总数的45%;四川,占设防城镇总数的76%;云南,占城镇总数的82%;西藏,占城镇总数的82%;陕西,占设防城镇总数的48%;甘肃,占城镇总数的92%;青海,占城镇总数的88%;宁夏,占城镇总数的81%;新疆,占城镇总数的82%。
为便于设计单位使用,本规范在附录A给出了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按民政部编2009行政区划简册,包括地级市的市辖区)的中心地区(如城关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请注意,今后,随着《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修订和施行,该附录将及时进行协调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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