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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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自行车道路的宽度和通行能力

4.3.1 自行车道路路面宽度应按车道数的倍数计算,车道数应按自行车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m,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向净空宽度应加0.25m。自行车道路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m,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m。
4.3.2 自行车道路的规划通行能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 路段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1500辆/h计算;平面交叉口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1000辆/h计算。
4.3.2.2 自行车专用路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第4.3.2.1条的规定乘以1.1~1.2;
4.3.2.3 在自行车道内混有人力三轮车、板车等,应按本规范附录A.0.4的规定乘非机坳车的换算系数,当这部分的车流量与总体车流量之比大于30%时,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乘折减系数0.4~0.7。

条文说明
4.3.1 根据调查资料,城市道路在早晨上班高峰小时自行车出行人次约占其全日出行总人次的20%~25%,并且常集中在30min左右通过,最集中的15min自行车交通量约占高峰小时自行车交通量的1/3,其峰值很大,这点与机动车高峰情况不同,在设计自行车道路宽度时应注意这个特点。
自行车行驶的轨迹是蛇形的,据实测,左右摆动各0.2m,车把宽0.6m,每条车道宽取1m。靠边行驶的自行车,受道路的侧石、护拦、侧墙、雨水进水口、路面平整度和绿化植物的影响,对车道宽度要求增加0.25m的安全距离。
4.3.2 为了使规划的自行车道路通行能力留有发展余地,本条文中各项数值的确定,采用等级为“良”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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