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房屋消能减震设计要点
12.3.1 消能减震设计时,应根据多遇地震下的预期减震要求及罕遇地震下的预期结构位移控制要求,设置适当的消能部件。消能部件可由消能器及斜撑、墙体、梁等支承构件组成。消能器可采用速度相关型、位移相关型或其他类型。
注:1. 速度相关型消能器指黏滞消能器和黏弹性消能器等;
2. 位移相关型消能器指金属屈服消能器和摩擦消能器等。
12.3.2 消能部件可根据需要沿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设置。消能部件宜设置在变形较大的位置,其数量和分布应通过综合分析合理确定,并有利于提高整个结构的消能减震能力,形成均匀合理的受力体系。
12.3.3 消能减震设计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主体结构基本处于弹性工作阶段时,可采用线性分析方法作简化估算,并根据结构的变形特征和高度等,按本规范第5.1节的规定分别采用底部剪力法、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和时程分析法。消能减震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可根据消能减震结构的总阻尼比按本规范第5.1.5条的规定采用。
消能减震结构的自振周期应根据消能减震结构的总刚度确定,总刚度应为结构刚度和消能部件有效刚度的总和。
消能减震结构的总阻尼比应为结构阻尼比和消能部件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的总和;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下的总阻尼比应分别计算。
2. 对主体结构进入弹塑性阶段的情况,应根据主体结构体系特征,采用静力非线性分析方法或非线性时程分析方法。
在非线性分析中,消能减震结构的恢复力模型应包括结构恢复力模型和消能部件的恢复力模型。
3. 消能减震结构的层间弹塑性位移角限值,应符合预期的变形控制要求,宜比非消能减震结构适当减小。
12.3.4 消能部件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和有效刚度,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 位移相关型消能部件和非线性速度相关型消能部件附加给结构的有效刚度应采用等效线性化方法确定。
2. 消能部件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可按下式估算:
注:当消能部件在结构上分布较均匀,且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小于20%时,消能部件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也可采用强行解耦方法确定。
3. 不计及扭转影响时,消能减震结构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总应变能,可按下式估算:
4. 消能器的极限位移应不小于罕遇地震下消能器最大位移的1.2倍;对速度相关型消能器,消能器的极限速度应不小于地震作用下消能器最大速度的1.2倍,且消能器应满足在此极限速度下的承载力要求。
12.3.6 消能器的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黏滞流体消能器,由第三方进行抽样检验,其数量为同一工程同一类型同一规格数量的20%,但不少于2个,检测合格率为100%,检测后的消能器可用于主体结构;对其他类型消能器,抽检数量为同一类型同一规格数量的3%,当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消能器数量较少时,可以在同一类型消能器中抽检总数量的3%,但不应少于2个,检测合格率为100%,检测后的消能器不能用于主体结构。
2. 对速度相关型消能器,在消能器设计位移和设计速度幅值下,以结构基本频率往复循环30圈后,消能器的主要设计指标误差和衰减量不应超过15%;对位移相关型消能器,在消能器设计位移幅值下往复循环30圈后,消能器的主要设计指标误差和衰减量不应超过15%,且不应有明显的低周疲劳现象。
12.3.7 结构采用消能减震设计时,消能部件的相关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能器与支承构件的连接,应符合本规范和有关规程对相关构件连接的构造要求。
2. 在消能器施加给主结构最大阻尼力作用下,消能器与主结构之间的连接部件应在弹性范围内工作。
3. 与消能部件相连的结构构件设计时,应计入消能部件传递的附加内力。
12.3.8 当消能减震结构的抗震性能明显提高时,主体结构的抗震构造要求可适当降低。降低程度可根据消能减震结构地震影响系数与不设置消能减震装置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之比确定,最大降低程度应控制在1度以内。
12.3.1 本规范对消能减震的基本要求是:通过消能器的设置来控制预期的结构变形,从而使主体结构构件在罕遇地震下不发生严重破坏。消能减震设计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消能器和消能部件的选型,消能部件在结构中的分布和数量,消能器附加给结构的阻尼比估算,消能减震体系在罕遇地震下的位移计算,以及消能部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和其附加的作用等等。
罕遇地震下预期结构位移的控制值,取决于使用要求,本规范第5.5节的限值是针对非消能减震结构“大震不倒”的规定。采用消能减震技术后,结构位移的控制可明显小于第5.5节的规定。
消能器的类型甚多,按ATC-33.03的划分,主要分为位移相关型、速度相关型和其他类型。金属屈服型和摩擦型属于位移相关型,当位移达到预定的启动限才能发挥消能作用,有些摩擦型消能器的性能有时不够稳定。黏滞型和黏弹性型属于速度相关型。消能器的性能主要用恢复力模型表示,应通过试验确定,并需根据结构预期位移控制等因素合理选用。位移要求愈严,附加阻尼愈大,消能部件的要求愈高。
12.3.2 消能部件的布置需经分析确定。设置在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可使两方向均有附加阻尼和刚度;设置于结构变形较大的部位,可更好发挥消耗地震能量的作用。
本次修订,将2001规范规定框架结构的层间弹塑性位移角不应大于1/80改为符合预期的变形控制要求,宜比不设置消能器的结构适当减小,设计上较为合理,仍体现消能减震提高结构抗震能力的优势。
12.3.3 消能减震设计计算的基本内容是:预估结构的位移,并与未采用消能减震结构的位移相比,求出所需的附加阻尼,选择消能部件的数量、布置和所能提供的阻尼大小,设计相应的消能部件,然后对消能减震体系进行整体分析,确认其是否满足位移控制要求。
消能减震结构的计算方法,与消能部件的类型、数量、布置及所提供的阻尼大小有关。理论上,大阻尼比的阻尼矩阵不满足振型分解的正交性条件,需直接采用恢复力模型进行非线性静力分析或非线性时程分析计算。从实用的角度,ATC-33建议适当简化;特别是主体结构基本控制在弹性工作范围内时,可采用线性计算方法估计。
12.3.4 采用底部剪力法或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消能减震结构时,需要通过强行解耦,然后计算消能减震结构的自振周期、振型和阻尼比。此时,消能部件附加给结构的阻尼,参照ATC-33,用消能部件本身在地震下变形所吸收的能量与设置消能器后结构总地震变形能的比值来表征。
消能减震结构的总刚度取为结构刚度和消能部件刚度之和,消能减震结构的阻尼比按下列公式近似估算:
国内外的一些研究表明,当消能部件较均匀分布且阻尼比不大于0.20时,强行解耦与精确解的误差,大多数可控制在5%以内。
12.3.5 本次修订,增加了对黏弹性材料总厚度以及极限位移、极限速度的规定。
12.3.6 本次修订,根据实际工程经验,细化了2001版的检测要求,试验的循环次数,由60圈改为30圈。性能的衰减程度,由10%降低为15%。
12.3.7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消能器与主结构连接部件应在弹性范围内工作。
12.3.8 本条是新增的。当消能减震的地震影响系数不到非消能减震的50%时,可降低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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