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主要适用于地下车库、过街通道、地下变电站和地下空间综合体等单建式地下建筑。不包括地下铁道、城市公路隧道等。
14.1.2 地下建筑宜建造在密实、均匀、稳定的地基上。当处于软弱土、液化土或断层破碎带等不利地段时,应分析其对结构抗震稳定性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14.1.3 地下建筑的建筑布置应力求简单、对称、规则、平顺;横剖面的形状和构造不宜沿纵向突变。
14.1.4 地下建筑的结构体系应根据使用要求、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施工方法等确定,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丙类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的抗震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四级,8、9度时不宜低于三级。乙类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的抗震等级,6、7度时不宜低于三级,8、9度时不宜低于二级。
14.1.5 位于岩石中的地下建筑,其出入口通道两侧的边坡和洞口仰坡,应依据地形、地质条件选用合理的口部结构类型,提高其抗震稳定性。
14.1.1 本章是新增加的,主要规定地下建筑不同于地面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
地下建筑种类较多,有的抗震能力强,有的使用要求高,有的服务于人流、车流,有的服务于物资储藏,抗震设防应有不同的要求。本章的适用范围为单建式地下建筑,且不包括地下铁道和城市公路隧道,因为地下铁道和城市公路隧道等属于交通运输类工程。
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包括设置防震缝与主楼对应范围分开的地下室)属于附建式地下建筑,其性能要求通常与地面建筑一致,可按本规范有关章节所提出的要求设计。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单建式地下建筑的规模正在增大,类型正在增多,其抗震能力和抗震设防要求也有差异,需要在工程设计中进一步研究,逐步解决。
14.1.2 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质条件对地下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均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选择在密实、均匀、稳定的地基上建造,有利于结构在经受地震作用时保持稳定。
14.1.3、14.1.4 对称、规则并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及结构的侧向刚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等是抗震结构建筑布置的常见要求。地下建筑与地面建筑的区别是,地下建筑结构尤应力求体型简单,纵向、横向外形平顺,剖面形状、构件组成和尺寸不沿纵向经常变化,使其抗震能力提高。
关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地下建筑的抗震等级,其要求略高于高层建筑的地下室,这是由于:
①高层建筑地下室,在楼房倒塌后一般即弃之不用,单建式地下建筑则在附近房屋倒塌后仍常有继续服役的必要,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常高于高层建筑地下室;
②地下结构一般不宜带缝工作,尤其是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场合,其整体性要求高于地面建筑;
③地下空间通常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损坏后一般不能推倒重来,需原地修复,而难度较大。
本条的具体规定主要针对乙类、丙类设防的地下建筑,其他设防类别,除有具体规定外,可按本规范相关规定提高或降低。
14.1.5 岩石地下建筑的口部结构往往是抗震能力薄弱的部位,洞口的地形、地质条件则对口部结构的抗震稳定性有直接的影响,故应特别注意洞口位置和口部结构类型的选择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