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08
6.1 一般规定
6.1.1 游泳池的循环水净化处理系统中必须设有池水消毒工艺。
6.1.2 池水消毒所选用的消毒剂应采用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产品。
6.1.3 游泳池的消毒剂和消毒方式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使用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世界级和国家级竞赛、训练游泳池应采用臭氧或臭氧—氯联合消毒;
2 对于使用负荷较大、季节性和露天的游泳场所,宜使用长效消毒剂;
3 室外和阳光直接照射的游泳池宜采用含有稳定剂的消毒剂;
4 室内游泳池不宜使用含有稳定剂的消毒剂。
6.1.4 消毒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应简单、安全可靠;操作和维修简便;
2 计量装置的计量应准确,且灵活可调;
3 投加系统应能自动控制,且安全可靠;
4 建设费和经常运行费用应合理。
条文说明
6.1.1 游泳池的主体是水,游泳运动和水上休闲、健身等均在水中进行。人们在水中活动因人体汗液、唾液、尿液、毛发、皮屑、皮肤带入的细菌,以及人们的化妆品等都会造成池水被污染。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其不良后果,则池水就可能成为某些疾病如红眼病、皮肤病、伤寒、脚气及胃肠菌等的传播途径,这些微生物病菌仅依靠过滤是清除不彻底的,而只有通过杀菌消毒才能去除。所以,池水处理工艺必须包括消毒工序,以确保无传染疾病的危害。
6.1.2 用于游泳池池水的消毒剂品种较多,如氯及其制品、臭氧、紫外线及溴制品等。但消毒剂的选择首选应保证消毒效果,即要求能有效地氧化和杀灭各种病原微生物,不污染池水水质,防止交叉感染疾病;其次要确保安全,要求不得危害游泳者的健康,对人体不产生刺激性,对设备、管道、建筑结构不产生腐蚀;第三与池水原水要相容,即要求消毒剂适应原水的特性;最后要满足经济和取用方便。凡是消毒药品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危害,我们要求将其危害性降低到最低程度,特别是近几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新的消毒药品。由于游泳者的身体与池水全面紧密接触,据有关资料介绍,人体表面吸收水中物质远多于口腔吸入物质。为了保护人们健康,本条规定凡游泳池的消毒药品,均应取得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批准认可,方能使用。氯气、氯制品及溴制品等化学药品,均属于长效消毒剂。氯制品中的二氯异氰尿酸钠和三氯异氰尿酸盐属于稳定消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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