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08
7.3 加热设备
7.3.1 加热设备应根据热源条件、耗热量、使用要求、卫生及运行管理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换热效果好、效率高、节能、体积小、重量轻等特点;
2 应结构简单、安全可靠、操作灵活、维护保养方便;
3 材质应耐氯等化学药剂的腐蚀。
7.3.2 加热设备的容量应根据本规程第7.2.2条和第7.2.3条的规定,并结合游泳池所需热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7.3.3 加热设备的形式应根据下列规定选用:
1 热源为高温热水或蒸汽时,宜选用不锈钢材质换热器;
2 采用自备热源时,宜采用直接加热的燃气、燃油、燃煤等燃料的热水机组(锅炉)及热泵;
3 小型游泳池及电力供应充沛的地区可采用电热水器(炉);
4 采用太阳能为热源时,可采用光滑材质或非光滑材质集热器。
7.3.4 游泳池循环水量采用分流量加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加热的水量不应小于全部池水循环水量的25%;
2 被加热水的出水温度不宜超过40℃;
3 加热设备宜采用被加热水侧阻力损失小于0.02MPa的换热设备;
4 应设置被加热水与加热水的压力平衡装置;
5 每台加热或换热设备均应设置可调温度自控阀,且自动温控阀的可调幅度不宜大于±1.0℃。
7.3.5 加热设备的进水管口与出水管口的水温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Th——加热设备进水管口与出水管口的水温差(℃);
△Th——加热设备进水管口与出水管口的水温差(℃);
Qs——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的热量(kJ/h),应按本规程第7.2.2条确定;
Qt——游泳池的水面、池底、池壁、管道和设备传导损失的热量(kJ/L),应按本规程第7.2.3条确定;
Qb——游泳池补充新鲜水加热所需的热量(kJ/h);
C——水的比热容[kJ/(kg·℃)]
ρ——池水的密度(kg/L);
q r——通过水加热设备的循环水量(m³/h),采用分流量加热时按本规程第7.3.4条第1款确定。
条文说明
7.3.3 目前虽然尚无游泳池池水加热的专用加热设备,但工程实践证明板式换热器用于池水加热是有效的设备。它不仅传热效率高、体积小、维修简便,而且因采用不锈钢材质水流表面结垢极少。但板式换热器的阻力较大,不能适应游泳池循环流量大、温差小这一特点,因为池水加热会出现一次水(或汽)与二次水两者流量流速相差较大,造成流道受力不均匀,即一侧受压,一侧受胀,这不仅易损坏换热器,还使其阻力损失较大,故规程推荐选用二次水侧为大通道低阻力产品。
7.3.4 对大型游泳池采用分流量加热时,被加热这部分池水,因通过板式换热器增加水头损失,如与未被加热那一部分池水混合时,因其压力不同,给混合效果带来影响。为保证池水混合效果:
① 被加热那一部分池水宜用不对称通道的板式换热器,以减小阻力损失,控制压力降不大于0.02MPa,以使两者压力平衡达到良好的混合;
② 被加热水的加热水温不大于40℃的规定是有利于两者混合水温度能较好达到均匀一致。
容积式加热器或半容积式加热器,具有水流阻力小的特点,由于体形较大,安装所需空间较大,价格也比板式换热器高。因此,在游泳池的池水加热中不推荐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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