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08
9.3 安全保护气浪
9.3.1 教学、训练用跳水池的3.0m跳板和5.0m、7.5m、10.0m跳台,宜设置安全保护气浪。
9.3.2 安全保护气浪的供气环管,应在跳台(板)在池底水平投影的正前方0.5m处开始进行布置。
9.3.3 根据跳台(板)距池水表面的高度,安全保护气浪的供气环管的平面尺寸(宽度×长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为3.0m跳板时,应为1.0m×3.5m;
2 当为5.0m和7.5m跳台时,应为1.0m×4.0m;
3 当为10.0m跳台时,应为2.5m×5.0m。
9.3.4 安全保护气浪供气环管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气环管应为网格形状环管;
2 供气环管上应均匀设置内径为8mm,数量不少于40只的喷气管嘴;
3 供气环管应采用铜管、ABS塑料管等阻力小、高强度、耐腐蚀和不变形的管道。
9.3.5 安全保护气浪系统应确保一经启动,气浪形成时间不应超过3s,且气浪持续时间不宜少于12s。
9.3.6 安全保护气浪与起泡制波系统宜共用一套供气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保护气浪供气与起泡制波供气应分别设置各自独立的供气管道;
2 每个跳板或跳台应设置各自独立的供气管道、流量调节装置和控制器;
3 安全保护气浪的供气压力应为1.0~1.2MPa;
4 起泡制波的供气压力不应大于0.2MPa;
5 供气管道应有确保池水不得倒流至制气设备的有效措施。
9.3.7 安全保护气浪供气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跳水池大厅应设置可以开启设备机房内安全保护气浪设备和池内每个安全保护气浪的控制屏;
2 池内安全保护气浪应设置池岸遥控器控制开启任意供气环管运行的大厅控制屏;
3 设备机房内应设置就地控制开关装置。
条文说明
9.3.1 安全保护气浪就是在不同高度的跳板(台)3.0m和5.0m跳板、7.5m和10.0m跳台的正前方的池底设置一个喷射空气的装置,使其通过迅速释放空气能在池水面制造出一个使水体变软、具有一定弹性的泡沫气水混合“气浪”效果。其作用:
①气体释放形成上升气水混合流,减少跳水运动员因动作失误落入水中的降落速度,降低接触池底造成伤害机会的安全措施;
②当跳水运动员练习新的跳水动作或技巧时不出现安全事故;
③克服初学跳水人员及运动员受伤后的恐惧心理的保护措施。所以,条文对安全保护气浪的设置范围作了推荐。
9.3.5 安全保护气浪一旦开启要求能立即产生“气浪”才能达到安全保护作用,所以,“气浪”应该在运动员自由落下入水之前的这个时间内通过池水振动而产生,故规定空气注入水中到形成“气浪”时间不超过3s是要求机房不能远离跳水池和有足够的供气压力。气泡持续时间不少于12s是一个建议值,设计时应与跳水运动教练员协商确定。其目的是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使设计不要将贮气罐的体积设计得太小。 安全保护气浪的空气消耗量比较大,为了保证安全保护气浪在3s内迅速形成,提供高压力气体使其尽快释放的重要条件。
9.3.7 安全保护气浪的控制是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地进行操作,也就是说贮气罐的有效容积要保证使用一次“气浪”所需要的空气量。在机房内设置控制系统开关装置是作为制气成套设备的检修之用,而不能作为开启安全保护气浪之用。设在大厅的控制屏不仅可以开启机房内的制气设备,也可以控制供气环管的喷气。手动遥控器是通过设在大厅的控制屏开启安全保护气浪供气环管喷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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