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08
10.1 浸脚消毒池
10.1.1 公共游泳池的入口通道应设置浸脚消毒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长不得小于2.0m,池宽应与通道宽度相同;
2 池内的有效水深不得小于0.15m;
3 池内消毒液的含氯浓度应保持在5~10mg/L
10.1.2 池内消毒液宜采用连续供给、连续排放的供应方式。当有困难时,可采用定期更换消毒液的供应方式,且更换周期不得超过4h。
10.1.3 当设有强制淋浴装置时,浸脚消毒池宜设在强制淋浴之后。
10.1.4 浸脚消毒池和配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
条文说明
10.1.1 为保证游泳池的池水不被污染,防止池水产生传染病菌,每一位游泳或休闲者在进入池子之前,应对脚部进行洗净消毒。必须在进入游泳池的入口通道上设置浸脚消毒池,使游泳、游乐者一一通过,而不得绕行或跳越通过,这是强制性措施。条文中的两款具体要求摘自现行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的规定。家庭游泳池、儿童池和专用游泳池,因其使用成员固定、数量少,可不设此项洗净设施。条文中增加了连续式供给浸脚消毒液的浓度数据。
10.1.2 连续不断向浸脚消毒池内供给消毒溶液,将使用过的浓度降低了的消毒液溢流回收,再投加消毒剂达到规定的浓度后,送入浸脚消毒池继续使用。这样既能有效保证消毒液浓度,又能节约用水,确保了消毒效果。当采用定期更换池内消毒液的方式时,为防止长时间使用消毒液而浓度降低、失效,宜2h更换一次,最长不得超过4h。该数据摘自现行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的规定。
10.1.4 因为池水的含氯量较高,有一定的腐蚀性,故管材及配件的材料应具有耐腐蚀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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