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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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一般规定

14.1.1 游泳池的开放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 竞赛用游泳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游泳场所》GB 19079.1、《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TY/T1003、《游泳竞赛规则》(中国游泳运动协会)或《国际游泳规则》(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等要求和认证;非竞赛用游泳池应有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核发的游泳场馆开放许可证;
3 具有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4 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治安安全合格证》。
14.1.2 从事管理和系统运行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如下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工作:
1 教练员、救生员及医务人员应有国家有关行业的执业资格证书;
2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工作人员应经过严格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相应专业资格证;
3 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持有健康合格证。
14.1.3 管理、维护、操作人员,应按本规程附录B规定的表格及内容做好记录。
14.1.4 池水净化系统设备供应商应提供池水净化系统设备配置、运行态势图、管理维护方案,设备大、中修时间及常出现故障排除方案等事项,并应标示在机房内明显的位置。
14.1.5 池水净化系统宜24h连续运行。
14.1.6 竞赛用游泳池可在游泳竞赛时短暂停止池水净化系统的运行。
14.1.7 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池水泄空更换新鲜自来水的间隔时间,应按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执行。
14.1.8 游泳池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使用后,其经营者应严格按本规程有关规定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
条文说明
14.1.1 已建成的游泳池,除规划设计中尚缺乏综合效益、消费群体水平的考虑外,在使用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1 缺乏科学管理:无严格的规章制度、无安全卫生教育、人群缺乏合理组织及分流引导。
2 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卫生要求,致使人数负荷超过太多,造成池水污染较快,设备超负荷运行,水质难以保证,也造成环境脏乱。
3 重建设轻管理:各种设施、设备缺乏必须的维护和检测,致使设施和设备损坏而不能正常运行。
4 部分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对设备性能、药品性能了解不深,致使出现问题束手无策,得不到及时的检修和调整。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本规程仅从池水循环净化处理方面对游泳池开放使用应具备的条件及运行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14.1.8 游泳池建成交付使用后,为了保证游泳池安全、卫生、环保的运行,本条规定游泳池的经营管理者,应按本规程本章的规定对游泳池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本规程本章的规定不能取代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而要求两者均遵守。因此,游泳池的经营管理者应注意到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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