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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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水质监测

14.3.1 监督部门水质检查项目和送检频率应按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执行。
14.3.2 游泳池经营管理者应对池水水质进行人工经营管理检测,检测项目和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感观项目:浑浊度、色度等每一个开放场次应检测一次;
2 化学项目:pH值、游离性余氯、化合性余氯、臭氧含量、池水表面上空空气中的臭氧含量等每一个开放场次开放前及开放后每2h应检测一次;三卤甲烷每半年应检测一次;氰尿酸每7d应检测一次;
3 物理项目:池水温度、环境温度和湿度等每一个开放场次应检测一次。 
14.3.3 设有在线检测、监测设施时,本规程第14.3.2条规定的有关项目,应对每一个开放场次的初始值、高峰值及最终值进行三次检查检测,并应做好记录,但在线检测不得取代对池水管理性人工检测。
14.3.4 池水水质平衡的检测项目和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pH值和池水温度应符合本规程第14.3.2条的规定;
2 碱度、钙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等每周应检测一次;
3 游泳池池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的规定。
14.3.5 池水水质检测水样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样取样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TY/T1003;
2 人工取样应在池水表面以下0.30m深度处,当为管道取样时宜靠近传感器;
3 卫生监督水样取样方法和位置应符合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不得送检不符合规定的水样。
14.3.6 对每次池水水质检测项目,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应将不同游泳池的检测结果按本规程表B.0.1的要求登记记录。
条文说明
14.3.1 池水水质监测是保证池水符合卫生标准的重要手段。水质监测分为两部分:
① 监督监测检查; 
② 管理检查监测。本条规定监督检测由当地卫生监督部门负责,游泳池的经营者负责按当地监督部门规定的频率按时送检水质样品。
14.3.2 池水水质管理检测,由游泳池经营者负责,具体由游泳池池水净化处理设备操作人员按规定频率及项目进行现场检测,并做好记录。有些检测项目如氰尿酸、三卤甲烷及水质平衡方面的项目大多是在实验室方能进行,故规定检测频率较少,一般应每月进行一次例行检测。但在初次使用前及关闭维修清洗之后、池水净化处理系统出现故障修复之后和泄空池水重新换水之后等游泳池再次开放的情况下,都应进行检测。
14.3.5 水质的取样对检测数据应具有代表性,为保证检测结果符合实际,本规程对水质水样的摄取位置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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