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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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桩顶作用效应计算

5.1.1 对于一般建筑物和受水平力(包括力矩与水平剪力)较小的高层建筑群桩基础,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柱、墙、核心筒群桩中基桩或复合基桩的桩顶作用效应:
    1. 竖向力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5.1.2 对于主要承受竖向荷载的抗震设防区低承台桩基,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桩顶作用效应计算可不考虑地震作用;
    1.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可不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建筑物;
    2. 建筑场地位于建筑抗震的有利地段。
5.1.3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计算各基桩的作用效应、桩身内力和位移时,宜考虑承台(包括地下墙体)与基桩协同工作和土的弹性抗力作用,其计算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
    1. 位于8度和8度以上抗震设防区的建筑,当其桩基承台刚度较大或由于上部结构与承台协同作用能增强承台的刚度时;
    2. 其他受较大水平力的桩基。

条文说明
5.1.1 关于桩顶竖向力和水平力的计算,应是在上部结构分析将荷载凝聚于柱、墙底部的基础上进行。这样,对于柱下独立桩基,按承台为刚性板和反力呈线性分布的假定,得到计算各基桩或复合基桩的桩顶竖向力和水平力公式(5.1.1-1)~(5.1.1-3)。
    对于桩筏、桩箱基础,则按各柱、剪力墙、核心筒底部荷载分别按上述公式进行桩顶竖向力和水平力的计算。
5.1.3 属于本条所列的第一种情况,为了考虑其在高烈度地震作用或风载作用下桩基承台和地下室侧墙的侧向土抗力,合理的计算基桩的水平承载力和位移,宜按附录C进行承台—桩—土协同作用分析。属于本条所列的第二种情况,高承台桩基(使用要求架空的大型储罐、上部上层液化、湿陷)和低承台桩基,在较大水平力作用下,为使基桩桩顶竖向力、剪力、弯矩分配符合实际,也需按附录C进行计算,尤其是当桩径、桩长不等时更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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