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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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眩光限制

4.3.1 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选用的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

4.3.2 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应采用下列措施:
    1 应将灯具安装在不易形成眩光的区域内;
    2 可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 应限制灯具出光口表面发光亮度;
    4 墙面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50lx,顶棚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30lx。
4.3.3 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在与灯具中垂线成65°~90°范围内的灯具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cd/m2)

条文说明

4.3.1 为限制视野内过高亮度或亮度对比引起的直接眩光,规定了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其角度值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的规定制定的。遮光角示意见图2,其中γ角为遮光角。

图2 遮光角示意

4.3.2 由特定表面产生的反射而引起的眩光,通常称为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它将会改变作业面的可见度,往往是有害的,可采取以下的措施来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1 从灯具和作业面的布置方面考虑,避免将灯具安装在易形成眩光的区内。
    2 从房间表面装饰方面考虑,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 从限制眩光的方面考虑,应限制灯具表面亮度不宜过高。
    4 为了得到合适的室内亮度分布,同时避免因为过分考虑节能或使用LED照明系统而造成的室内亮度分布的过于集中,对墙面和顶棚的平均照度有所要求。本条是参照《室内工作场所照明》EN 12464-1(2011)制订的。
4.3.3 由于计算机显示器质量的不断提高,在显示器上的反射眩光限制要求有所降低,因此本标准中参照欧洲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EN 12464-1(2011)中的要求,对灯具的平均亮度限值根据显示器屏幕的亮度重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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