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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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照明电压

7.1.1 一般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380V。
7.1.2 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交流电压值不应大于12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应大于30V。
7.1.3 当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采用Ⅲ类灯具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其电压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干燥场所交流供电不大于50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大于120V;
    2 在潮湿场所不大于25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大于60V。
7.1.4 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工作场所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95%;
    2 当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第1款要求时,可为90%;
    3 应急照明和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的照明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90%。

条文说明
7.1.1 按我国电力网的标准电压,一般照明光源采用220V电压;对于大功率(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有220V及380V两种电压者,采用380V电压,可以降低传输电流,减少线路损耗。
7.1.2 按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关于安全特低电压(SELV)的规定,可查阅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2节:游泳池和其他水池》GB 16895.19-2002。
7.1.3 按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关于安全特低电压(SELV)的规定,可查阅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2节:游泳池和其他水池》GB 16895.19-2002,《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GB 16895.30-2008,《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移动的或可搬运的单元》GB 16895.31-2008等。
7.1.4 本条是对照明器具实际端电压的规定。电压过高会导致光源使用寿命的缩短和能耗的过分增加;电压过低将使照度大幅度降低,影响照明质量。本条规定的电压偏差值与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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