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照明控制
7.3.1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7.3.2 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7.3.3 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疏散照明外,宜采用自动调节照度等节能措施。
7.3.4 住宅建筑共用部位的照明,应采用延时自动熄灭或自动降低照度等节能措施。当应急疏散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应采取消防时强制点亮的措施。
7.3.5 除设置单个灯具的房间外,每个房间照明控制开关不宜少于2个。
7.3.6 当房间或场所装设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1 生产场所宜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组;
2 在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宜按每个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分组;
3 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宜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4 除上述场所外,所控灯列可与侧窗平行。
7.3.7 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1 可利用天然采光的场所,宜随天然光照度变化自动调节照度;
2 办公室的工作区域,公共建筑的楼梯间、走道等场所,可按使用需求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3 地下车库宜按使用需求自动调节照度;
4 门厅、大堂、电梯厅等场所,宜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装置。
7.3.8 大型公共建筑宜按使用需求采用适宜的自动(含智能控制)照明控制系统。其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宜具备信息采集功能和多种控制方式,并可设置不同场景的控制模式;
2 当控制照明装置时,宜具备相适应的接口;
3 可实时显示和记录所控照明系统的各种相关信息并可自动生成分析和统计报表;
4 宜具备良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
5 宜预留与其他系统的联动接口。
7.3.2 公共场所,是指旅馆、商场营业厅、会展建筑、候车室、候船室、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此类场所应有集中控制,以便由工作人员专管或兼管,采用手动或自动方式开关灯。可以采用分组开关方式或调光方式控制,按需要降低照度,有利于节电。
7.3.3 通过总开关保证旅客离开客房后能自动切断电源,以满足节电的需要;同时由于旅馆的楼梯间和走道人流量低,适合采用自动调节照度的节能措施,当无人时,自动将照度降到标准值的一定百分数。
7.3.4 这类场所在夜间走过的人员不多,深夜更少,但又需要有灯光,采用感应控制等类似的开关方式,有利于节电。本条和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一致。
7.3.5 每个灯开关控制的灯数宜少一些,有利于节能,也便于运行维护。
7.3.6 房间或场所装设两列或多列灯具时,通过分组控制可以:
1 按车间、工序分组控制,方便使用,可以关闭不需要的灯光;
2 空间分隔后不需对照明线路进行大的改动;
3 是为了在使用投影仪等设备时,关闭讲台和邻近区域的灯光;
4 控制灯列与侧窗平行,有利于利用天然光。
7.3.7 对于部分中小型高档次建筑和智能建筑或其中某些场所,有条件时,可采用关闭部分灯具、调光或其他自控措施,以节约电能。对于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在临近采光窗的照明支路上设置光感器件等实现自动开关或调光;对于办公室的工作区域,公共建筑的楼梯间、走道等场所,在照明支路或灯具上设置人体感应器件等实现自动开关或调光;在地下车库照明支路装设控制装置及在灯具上装设感应装置,可按使用需求分区域、分时段自动调节照度;对于门厅、大堂、电梯厅等场所,在照明支路装设控制装置降低深夜时段的照度等。
7.3.8 大型公共建筑面积大、功能复杂、人流量高,采用自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可以有效地对照明系统进行合理控制,加强系统对各类不同需求的适应能力,提升建筑物的整体形象,有效节约照明系统的能耗,大幅度降低照明系统的运行维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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