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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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水源选择

5.1.1 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5.1.2 水源的选用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体功能区划所规定的取水地段;
2 可取水量充沛可靠;
3 原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
4 与农业、水利综合利用;
5 取水、输水、净水设施安全经济和维护方便;
6 具有施工条件。

5.1.3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5.1.4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业大用户的重要性选定,宜采用 90%~97%。

注:镇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5.1.5 确定水源、取水地点和取水量等,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应符合有关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1 关于在水源选择前必须先进行水源勘察的规定。

据调查,一些项目由于在确定水源前,对选择的水源没有进行详细的调研、勘察和评价,以致造成工程失误,有些工程在建成后发现水源水量不足或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不得不另选水源。有的工程采用兴建水库作为水源,而在设计前没有对水库汇水情况进行详细勘察,造成水库蓄水量不足。一些拟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工程,由于没有进行详细的地下水资源勘察,取得必要水文资料,而盲目兴建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以致取水量不足,甚至完全失败。因此,本条规定在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5.1.2 关于水源选择的原则规定。

全国大部分地表水及地下水都已划定功能区划及水质目标,因而是水源选择的主要依据。

水源水量可靠和水质符合要求是水源选择的重要条件。考虑到水资源的不可替代和充分利用,饮用水、环境用水、中水回用以及各工业企业对用水水质的要求都不相同,近年来有关国家部门对水源水质的要求颁布了相应标准,因此,本次修改将水源水质的要求明确为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选用水源除考虑基建投资外,还应注意经常运行费用的经济。当有几个水源可供选择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用水量上升很快,不少地区和城市,特别是水资源缺乏的北方干旱地区,生活用水与工业用水、工业与农业用水的矛盾日趋突出,也有一些地区由于水源的污染,加剧了水资源紧缺的矛盾。由于水资源的缺乏或污染,出现了不少跨区域跨流域的引水、供水。因此,对水资源的选用要统一规划、合理分配、优水优用、综合利用。此外,选择水源时还需考虑施工和运输交通等条件。

5.1.3 关于选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必须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并遵守地下水取水量不得大于允许开采量、不得盲目开采的规定。

鉴于国内部分城市和地区盲目建井,长期过量开采地下水,造成区域地下水位下降或管井阻塞事故,甚至引起地面下沉、井群附近建筑物的破裂,因此,地下水取水量必须限制在允许的开采量以内。在确定允许开采量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并对各种用途的水量进行合理分配,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同意。在设计井群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观察孔,以便积累资料,长期观察地下水的动态。

5.1.4 关于地表水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的规定。

对以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时,设计枯水量保证率有两种意见:

1 处于水资源较丰富地区的有关单位认为最枯流量保证率可采取 95%~97%,个别设计院建议不低于 97%,对于大、中城市应取 99%。
2 处于干旱地带的华北、东北地区的有关单位认为,枯水流量保证率拟定为 90%~97%较恰当。国内个别设计院建议为 90%~95%。

综合上述情况,一方面考虑目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的迅速发展、旅游业的兴起,对城市供水的安全可靠性要求有所提高,将枯水流量保证率确定为 97%是合适的;另一方面考虑到干旱地区及山区枯水季节径流量很小的具体情况,枯水流量保证率的下限仍保留为 90%,以便灵活采用。

目前,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建制镇国民经济发展迅速,镇的建成区颇具规模,本次修改曾作调查,但反馈资料较少 ( 个别设计院在设计时枯水流量保证率采用 90%~95% ) 。考虑到我目地域宽广,经济差异较大,对小城镇的枯水流量保证率仍不宜作硬性规定,故在“注”十仍然规定其保证率可适当降低,可根据城镇规模、供水的安全可靠性要求程度确定。

5.1.5 在确定水源时,为确保取水量及水质的可靠,应取得水资源管理、卫生防疫、航运等部门的书面同意。本次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防护条文内容作了文字理顺上的修改。对水源的卫生防护,应积极取得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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