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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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管道布置和敷设

7.3.1 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冰冻情况、外部荷载、管材性能、抗浮要求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

露天管道应有调节管道伸缩设施,并设置保证管道整体稳定的措施,还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7.3.2 城镇给水管道的平面布置和竖向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 的规定确定。

7.3.3 城镇给水管道与建(构)筑物、铁路以及和其他工程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根据建(构)筑物基础、路面种类、卫生安全、管道埋深、管径、管材、施工方法、管道设计压力、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大小等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确定。

7.3.4 给水管道与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按本规范附录 B 规定确定。

7.3.5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免穿过毒物污染及腐蚀性地段,无法避开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7.3.6 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或输送有毒液体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不应有接口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采用钢管或钢套管,钢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端不得小于 3m ,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7.3.7 给水管道与铁路交叉时,其设计应按铁路行业技术规定执行。

7.3.8 管道穿过河道时,可采用管桥或河底穿越等方式。

穿越河底的管道应避开锚地,管内流速应大于不淤流速。管道应有检修和防止冲刷破坏的保护设施。管道的埋设深度还应在其相应防洪标准(根据管道等级确定)的洪水冲刷深度以下,且至少应大于1m 。

管道埋设在通航河道时,应符合航运管理部门的技术规定,并应在河两岸设立标志,管道埋设深度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m以下。

7.3.9 输配水管道的地基、基础、垫层、回填土压实密度等的要求,应根据管材的性质(刚性管或柔性管),结合管道埋设处的具体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332 规定确定。

 

7.3.10 管道试验压力及水压试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 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3.1 关于管道埋设深度及有关规定。

管道埋设深度一般应在冰冻线以下,管道浅埋时应进行热力计算。

露天铺设的管道,为消除温度变化引起管道伸缩变形,应设置伸缩器等措施。但近年来由于露天管道加设伸缩器后,忽略管道整体稳定,从而造成管道在伸缩器处拉脱的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本条文增加了保证管道整体稳定的要求。

7.3.2 关于给水管道布置的原则规定。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对城镇给水管道的平面布置和竖向位置作出本条文规定。

7.3.3 关于给水管道与建 ( 构 ) 筑物和其他管线最小水平净距的规定。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对城镇给水管道与建 ( 构 ) 筑物和其他工程管线间的水平距离作出本条文规定。受道路宽度以及现有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给水管线与高速公路的水平间距,可结合高速公路规定协商确定。

7.3.4 关于给水管道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的规定。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对城镇给水管道与其他工程管线交叉时的垂直距离作出本条文规定。

给水管线与高速公路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可结合高速公路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7.3.5 关于生活饮用水管道穿过毒物污染及腐蚀性地段的规定。

7.3.6 关于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或输送有毒液体管道交叉时的有关规定。

7.3.7 关于给水管道与铁路交叉的原则规定。

7.3.8 关于给水管道穿越河道时的原则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GB 50201 中规定了不同等级管道的不同防洪标准,并规定“从洪水期冲刷较剧烈的水域 ( 江河、湖泊 ) 底部穿过的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其埋深应在相应的防洪标准洪水的冲刷深度以下”。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 中规定“在一~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 2m 以下;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 1m 以下;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 0.5m 以下”。因此本条文修订了原规范中管道穿越河道时,管道埋设深度的规定。

7.3.9 关于管道地基、基础、垫层及回填土压实密度的规定。

7.3.10 关于管道试验压力及水压试验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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