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9.5 基桩及承台工程验收资料

9.5.1 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近时,基桩的验收应待基桩施工完毕后进行;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时,应待开挖到设计标高后进行验收。
9.5.2 基桩验收应包括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桩基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及材料代用通知单等;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执行中的变更单;
    3. 桩位测量放线图,包括工程桩位线复核答证单;
    4.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和质量鉴定书;
    5.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等产品的合格证;
    6.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7. 成桩质量检查报告;
    8. 单桩承载力检测报告;
    9. 基坑挖至设计标高的基桩竣工平面图及桩顶标高图;
    10.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和记录。
9.5.3 承台工程验收时应包括下列资料:
    1. 承台钢筋、混凝土的施工与检查记录;
    2. 桩头与承台的锚筋、边桩离承台边缘距离、承台钢筋保护层记录;
    3. 桩头与承台防水构造及施工质量;
    4. 承台厚度、长度和宽度的量测记录及外观情况描述等。
9.5.4 承台工程验收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