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17.1 一般规定

17.1.1 本章适用于医院及公共建筑内,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系统的设计。

17.1.2 呼应信号,仅指以找人为目的的声光提示及应答装置。信息显示,仅指在公共场所以信息传播为目的的大型计时记分及动态文字、图形、图像显示装置。

17.1.3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系统的设计,应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管理和维护。

条文说明
17.1.2 本条对本章涉及的“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装置的内容加以定义限制,是将其作为建筑物的设施或附属设施来设置,目的是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