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2 车辆段与停车场的功能、规模及总平面布置
27.2.1 车辆段与停车场的功能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辆段可根据其作业范围分为大、架修段和定修段,大、架修段应为承担车辆的大修和架修及其以下修程作业;定修段应为承担车辆的定修及其以下修程作业;
2 停车场应主要承担列检和停车作业,必要时可承担双周/三月检及临修作业。
27.2.2 车辆段与停车场设计应以车辆的技术条件和参数为依据。
27.2.3 车辆检修宜采用日常维修和定期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
车辆日常维修和定期检修的修程和周期应根据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的质量和既有车辆基地的检修经验制定。新建地铁工程的车辆检修修程和检修周期应符合表27.2.3的规定。
表27.2.3 车辆检修修程和检修周期
注:1 表中检修时间按部件互换修确定;
2 设计中检修周期,应采用年走行里程指标;
3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采用时间间隔指标。
27.2.4 车辆段应按下列作业范围设计:
1 列车管理和编组工作;
2 列车停放、列检、双周/三月检及清扫洗刷、定期消毒等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3 段内配属列车的乘务工作;
4 车辆的定修、架修和大修等定期检修及检修后的列车试验;
5 车辆的临修;
6 段内设备、机具的维修和调车机车、工程车等的整备及维修。
27.2.5 停车场应按下列作业范围设计:
1 列车管理工作;
2 列车停放、列检、清扫洗刷、定期消毒等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必要时可包括双周/三月检及临修工作;
3 场内配属列车的乘务工作。
27.2.6 车辆段内设备的大修宜就近委托专业工厂承担。有条件时,车辆的大修也可委托地铁车辆制造厂或修理厂承担。
27.2.7 车辆段与停车场出入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出入线应在车站接轨,并宜选在线路的终点站或折返站;必要时也可根据车辆基地的位置和接轨条件,按八字形两站接轨;
2 出入线应按双线、双向运行设计,并应避免切割正线;困难条件下,规模等于或小于12列位的停车场出入线可按单线设计;
3 出入线与正线间的接轨形式,应满足正线设计运能要求;
4 出入线设计,应根据行车和信号的要求,留有必要的信号转换作业长度。
27.2.8 车辆段、停车场的设计应满足功能和能力的要求,设计规模应根据车辆技术条件,配属列车编组和数量、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计算确定。
27.2.9 车辆段各修程工作量计算时,应计入检修不平衡系数。
检修不平衡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周、三月检应为1.2;
2 定修、架修、大修应为1.1。
27.2.10 车场线是车辆段、停车场内线路的统称,包括运用和检修库线、调机及工程车库线、试车线、洗车线、吹扫线、镟轮线、平板车停放线、待修车和修竣车存放线、走行线、牵出线、回转线及国铁专用线等,应根据作业需要设置。
车场线的配备和布置应满足功能需要、工艺要求,并应做到安全、方便、经济合理。
27.2.11 车场线的线路平面及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线及国铁专用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最小曲线半径,A型车不应小于250m,B型车不应小于200m;困难时不应小于150m;
2)最大坡度为35‰;
3)竖曲线半径为2000m。
2 试车线应为平直线路,困难时,在满足试车速度要求条件下可设适当曲线。
3 车场其他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最小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50m,其中使用调机作业的牵出线最小曲线半径不宜小于300m;
2)曲线间夹直线最小长度可为3m;
3)线路宜设于平道上,困难时库外线路的坡度可按不大于1.5‰设计。
27.2.12 车场线轨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轨及道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线采用60kg/m钢轨,9号道岔;
2)车场线采用50kg/m钢轨、7号系列道岔;
3)试车线当试车速度大于80km/h时,应采用60kg/m钢轨、9号道岔。
2 道岔轨型应与连接线路轨型一致,两组道岔间插入短钢轨不应小于4.5m,困难时可为3m。
3 道床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线及试车线道床,地面线宜采用混凝土枕有砟道床;地下线、高架线宜用无砟道床;无砟道床与有砟道床衔接处设道床过渡段;
2)库内线路应采用无砟道床;
3)库外线路可用混凝土枕有砟道床。
4 扣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砟道床应采用弹性分开式扣件;
2)混凝土枕有砟道床宜采用铁路定型的弹条扣件;
5 轨枕铺设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辆段与停车场线路宜铺设钢筋混凝土轨枕;必要时,道岔区可采用Ⅱ类油浸防腐蚀木枕;
2)轨枕数量,出入线每公里铺设1680根;其他车场线每公里铺设1440根;采用架空线路或设立柱式检查坑线路,应根据结构计算确定。
6 车挡设置及轨道附属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内宜采用简易车挡;
2)试车线应采用缓冲滑动式车挡;
3)其他库外线路可采用固定式车挡;
4)高架出入线曲线防脱护轨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7.7节的有关规定办理;
5)曲线地段设置轨距杆或轨撑,线路和道岔设置防爬设备的条件和数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 50090的有关规定办理。
27.2.13 车辆基地总平面布置应以车辆段或停车场为主体,并应根据车辆运用、检修的作业要求和段(场)址的地形条件,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和其他生产、生活、办公设施的布局,以及道路、管线、消防、环保、绿化等要求,结合当地气象条件,按有利生产、方便管理和生活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置。
27.2.14 车辆段生产房屋布置应以运用及检修库为核心,各辅助生产房屋应根据生产性质按系统布置;与运用和检修作业关系密切的辅助生产房屋宜分别布置在相关车库的侧跨内或邻近地点;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房屋宜合并设置。
27.2.15 车辆段空气压缩机间、变配电所、给水所和锅炉房等动力房屋,宜靠近相关的负荷中心布置。
27.2.16 产生噪声、冲击振动或易燃、易爆的车间宜单独设置;产生粉尘和有害气体的房间或设施宜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宜远离生活、办公区;排出的有害气体、粉尘、废液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及卫生标准的规定。
27.2.17 车辆基地内出入线、试车线、洗车线和镟轮线及车场线群外侧,应设通透的隔离栅栏。
27.2.18 车辆段的生产机构应根据运营管理模式确定,可设运用车间、检修车间和设备车间。
27.2.19 车辆段、停车场应根据生产和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辅助生产房屋和乘务员公寓、办公楼、食堂、浴室、职工更衣休息室及卫生设施,以及汽车停车几个字场和自行车棚等配套设施。
乘务员公寓宜靠近运用库附近设置,与其他楼宇合设时,房屋应隔开,应设单独楼梯,并应作隔声处理。
27.2.20 车辆基地应设围蔽设施,其设计宜结合当地的环境要求,选用安全、实用、美观的材料和结构形式。
目前国内对地铁车辆段、停车场的名称尚不完全统一,如有些文件对承担车辆检修任务的车辆段称“车厂或车辆工场”;对承担车辆运用整备及日常维修任务的停车场称“运用段或车场”,这给工程建设和管理,特别是地铁工程设计文件的统一和规范化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和不便。本规范根据地铁的特点,将统一名称为车辆段和停车场。
第2款 出入线应按双线、双向运行设计,并应避免切割正线;困难条件下,规模等于或小于12列位的停车场出入线可按单线设计。
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都与车辆段的生产有较密切的关系,和车辆段布置在一起,可利用车辆段的股道和公共设施(包括水、电设施和生活设施等),实现综合利用、有利生产、方便管理和节约投资;培训中心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与车辆段布置在一起,邻近生产现场,对教学也有一定的好处,也可利用车辆段的公共设施。
- 上一节:27.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27.3 车辆运用整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