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GB/T50720-2011(2025年版)
6.3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人,严格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动火作业审批必须明确动火作业内容、作业风险、作业地点、作业时长、审批有效期、动火操作人员、监护人员、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 (本条删除)
4 施工作业安排时,应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 (本条删除)
6 动火作业场所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配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配置1 个监护人。
7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8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监护人员在动火作业结束后,应至少在现场监护30min。
9 (本条删除)
10 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11 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12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对于焊接、切割作业产生的火花、熔渣,应在作业点下方及周边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接火装置。
1 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 的有关规定。
2 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3 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 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5 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6 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7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
8 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9 严禁擅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10 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6.3.3 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删除)
2 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2) 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3) 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4) 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3 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 1.5m。
4 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2) 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 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3) 冬季使用气瓶,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严禁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4) 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 0.1MPa。
5) 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
5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严禁使用。
1 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人,严格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动火作业审批必须明确动火作业内容、作业风险、作业地点、作业时长、审批有效期、动火操作人员、监护人员、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 (本条删除)
4 施工作业安排时,应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 (本条删除)
6 动火作业场所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配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配置1 个监护人。
7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8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监护人员在动火作业结束后,应至少在现场监护30min。
9 (本条删除)
10 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11 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12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对于焊接、切割作业产生的火花、熔渣,应在作业点下方及周边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接火装置。
13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14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15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时,宜设置视频监控和人员巡查相结合的监测预警措施。
6.3.1A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3.1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2 宾馆、医院、养老院等需要连续运营的场所确需动火作业的,应设置视频监控和人员巡查相结合的监测预警措施,并应采取更加严格的人员监护和应急处置措施。
3 厂房和仓库内的动火作业应优先安排在不存放任何可燃物的固定动火作业场进行,确需在固定动火作业场外实施的,不应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生产、储存作业产生交叉;需要实施动火作业的生产装置或系统、设备、储罐、管道应停车、停止使用,经清洗、置换、检测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动火点下方及附近如存在可燃物、管道、电缆桥架、孔洞、窨井、地沟等,应采取清理、封盖或隔离措施,严禁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采取更加严格的人员监护和应急处置措施。
4 冷库、室内冰雪活动场所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前,应对进场保温材料以及动火作业点下方及附近的保温材料进行清理、覆盖或隔离。
5 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时,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应按照本标准第4.3.3A条和第4.3.3B条的相关规定进行防火分隔,地下部分应设置临时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3.2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 的有关规定。
2 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3 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 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5 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6 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7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
8 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9 严禁擅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10 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6.3.3 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删除)
2 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2) 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3) 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4) 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3 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 1.5m。
4 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2) 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 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3) 冬季使用气瓶,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严禁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4) 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 0.1MPa。
5) 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
5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严禁使用。
条文说明
6.3.1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用(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可燃、易燃建筑材料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此,本条对施工现场动火审批、常见的动火作业、生活用火及用火各环节的防火管理作出相应规定。
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前,应由动火作业人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申请至少应包含动火作业的人员、内容、部位或场所、时间、作业环境及灭火救援措施等内容。
施工现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是指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冬季风大物燥,施工现场采用明火取暖极易引起火灾,因此,予以禁止。
本条第 3 款、第 5 款、第 9 款为强制性条款。
6.3.2 本条针对施工现场发生供用电火灾的主要原因而制定。施工现场发生供用电火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类:
1 因电气线路短路、过载、接触电阻过大、漏电等原因,致使电气线路在极短时间内产生很大的热量或电火花、电弧,引燃导线绝缘层和周围的可燃物,造成火灾。
2 现场长时间使用高热灯具,且高热灯具距可燃、易燃物距离过小或室内散热条件太差,烤燃附近可燃、易燃物,造成火灾。
施工现场的供用电设施是指现场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用电的设备、电器、线路及相应的保护装置。“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 的有关规定”是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供用电火灾的根本手段。
电气线路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不符合要求、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电气线路长期处于腐蚀或高温环境、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等是导致线路短路、过载、接触电阻过大、漏电的主要根源,应予以禁止。
选用节能型灯具,减少电能转化成热能的损耗,既可节约用电,又可减少火灾发生。施工现场常用照明灯具主要有白炽灯、荧光灯、碘钨灯、镝灯(聚光灯)。100W 白炽灯,其灯泡表面温度可达 170℃~216℃, 1000W 碘钨灯的石英玻璃管外表面温度可达 500℃~800℃。碘钨灯不仅能在短时间内烤燃接触灯管外壁的可燃物,而且其高温热辐射还能将距灯管一定距离的可燃物烤燃。因此,本条对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所使用的照明灯具及照明灯具与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作出相应规定。
现场供用电设施的改装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气工程师批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工实施。
对现场电气设备运行及维护情况的检查,每月应进行一次。
6.3.3 本条规定主要针对施工现场用气常见的违规行为而制定。本条第 1 款为强制性条款。
施工现场常用气体有瓶装氧气、乙炔、液化气等,贮装气体的气瓶及其附件不合格和违规贮装、运输、存储、使用气体是导致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
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是为了防止丙酮流出而引起燃烧爆炸。
氧气瓶内剩余压力不应小于 0.1MPa 是为了防止乙炔倒灌引起爆炸。
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前,应由动火作业人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申请至少应包含动火作业的人员、内容、部位或场所、时间、作业环境及灭火救援措施等内容。
施工现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是指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冬季风大物燥,施工现场采用明火取暖极易引起火灾,因此,予以禁止。
本条第 3 款、第 5 款、第 9 款为强制性条款。
6.3.2 本条针对施工现场发生供用电火灾的主要原因而制定。施工现场发生供用电火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类:
1 因电气线路短路、过载、接触电阻过大、漏电等原因,致使电气线路在极短时间内产生很大的热量或电火花、电弧,引燃导线绝缘层和周围的可燃物,造成火灾。
2 现场长时间使用高热灯具,且高热灯具距可燃、易燃物距离过小或室内散热条件太差,烤燃附近可燃、易燃物,造成火灾。
施工现场的供用电设施是指现场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用电的设备、电器、线路及相应的保护装置。“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 的有关规定”是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供用电火灾的根本手段。
电气线路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不符合要求、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电气线路长期处于腐蚀或高温环境、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等是导致线路短路、过载、接触电阻过大、漏电的主要根源,应予以禁止。
选用节能型灯具,减少电能转化成热能的损耗,既可节约用电,又可减少火灾发生。施工现场常用照明灯具主要有白炽灯、荧光灯、碘钨灯、镝灯(聚光灯)。100W 白炽灯,其灯泡表面温度可达 170℃~216℃, 1000W 碘钨灯的石英玻璃管外表面温度可达 500℃~800℃。碘钨灯不仅能在短时间内烤燃接触灯管外壁的可燃物,而且其高温热辐射还能将距灯管一定距离的可燃物烤燃。因此,本条对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所使用的照明灯具及照明灯具与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作出相应规定。
现场供用电设施的改装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气工程师批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工实施。
对现场电气设备运行及维护情况的检查,每月应进行一次。
6.3.3 本条规定主要针对施工现场用气常见的违规行为而制定。本条第 1 款为强制性条款。
施工现场常用气体有瓶装氧气、乙炔、液化气等,贮装气体的气瓶及其附件不合格和违规贮装、运输、存储、使用气体是导致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
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是为了防止丙酮流出而引起燃烧爆炸。
氧气瓶内剩余压力不应小于 0.1MPa 是为了防止乙炔倒灌引起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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