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 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前言
- 下一节: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