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 GB5135.7-200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制造单位应制订并遵守质量管理规程,确保每批产品均符合本部分规定。
7.2 检验分类
7.2.1 产品型式试验应按本部分规定进行全部项目检验。
7.2.2 产品出厂检验应按本部分规定进行6.1、6.2、6.8、6.11各项试验。
7.2.3 样品数量及试验规程按图2规定进行。
图2  试验规程图
7.3 检验结果的判定
7.3.1 产品全部符合本部分5.1~5.13要求,则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3.2 产品不符合本部分5.8、5.10、5.11中一条,该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余各条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一条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