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窗 GB1680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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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出厂检验

9.1.1 防火窗的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7.1.1、7.1.2、7.1.3、7.2.1、7.2.2、7.2.3,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参见GB/T 2828.1,抽样方案由生产企业自主确定。
9.1.2 防火窗的出厂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时,允许通过调整、修复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为止。
9.1.3 防火窗必须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逐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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