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 XF632-2006
7.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当正常生产的产品在原材料、设计、工艺、生产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正常连续生产1年时;
c) 正常连续生产1年时;
d)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1 检验项目
7.2.1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的项目按表8进行。
7.2.2 样本大小
7.2.2 样本大小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大小为3具。
7.2.3 产品批量
7.2.3 产品批量
产品批量不应少于20具。
7.2.4 合格判定
7.2.4 合格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标准方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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