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上节
下节
查找
检索
【已废止】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26465-2011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搜索
5.8 供电
5.8.1 消防电梯和照明的供电系统应由第一和第二(应急、备用或二者之一)电源组成,其防火等级应至少等于消防电梯井道(参见附录C)的防火等级。消防电梯第一和第二电源的供电电缆应进行防火保护,它们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电源之间应独立设置。
5.8.2 第二电源应足以驱动额定载重量的消防电梯运行,运行速度应满足5.2.4规定的时间要求。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上一节:
5.7 控制系统
下一节:
5.9 供电转换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