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0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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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气体灭火控制器

4.3.1 通用要求
4.3.1.1 气体灭火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 V,50 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4.3.1.2 气体灭火控制器不应直接接收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
4.3.1.3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4.3.2 控制和显示功能
4.3.2.1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连接的气体灭火设备和相关设备。
4.3.2.2 气体灭火控制器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后,应能按预置逻辑完成以下功能:
        a) 发出声、光信号,记录时间,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启动控制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b) 启动声光警报器;
        c) 进入延时,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显示延时时间和保护区域,关闭保护区域的防火门、窗和防火阀等,停止通风空调系统;
        d) 延时结束后,发出启动喷洒控制信号,并有光指示,启动保护区域的喷洒光警报器;
        e) 气体喷洒阶段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复位,记录时间。
4.3.2.3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延时启动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延时时间应在0 s~30 s内可调;
        b) 延时期间,应能手动停止后续动作。
4.3.2.4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并有控制状态指示,控制状态应不受复位操作的影响。气体灭火控制器在自动状态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手动停止后,如再有启动控制信号,应按预置逻辑工作。
4.3.2.5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气体喷洒声信号应优先于启动控制声信号和故障声信号;启动控制声信号应优先于故障声信号。
4.3.2.6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接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信号。
4.3.2.7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分别启动和停止保护区域声光警报器的功能。
4.3.2.8 气体灭火控制器每个保护区域应设独立的工作状态指示灯。
4.3.2.9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洒控制信号、气体喷洒信号、故障信号、选择阀和瓶头阀动作信息。
4.3.2.10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输出特性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4.3.2.11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设复位按键(按钮),操作复位按键(按钮)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和信息均应保持或在20 s内重新建立。
4.3.2.12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 s,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
4.3.3 故障报警功能
4.3.3.1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设故障指示灯,该故障指示灯在有故障存在时应点亮。
4.3.3.2 当发生下列故障时,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在100 s内发出相应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a) 气体灭火控制器与声光警报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b) 气体灭火控制器与驱动部件、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键(按钮)等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c)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d)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e) 主电源欠压。
        其中a)、b)项故障应指示出部位,c)、d)、e)项故障应指示出类型。
4.3.3.3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在100 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4.3.4 自检功能
4.3.4.1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本机检查的功能(以下称自检),气体灭火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气体灭火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 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和气体灭火控制器本身的灭火控制功能。
4.3.4.2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
4.3.5 电源功能
4.3.5.1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气体灭火控制器误动作。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保证气体灭火控制器正常监视状态下连续工作8 h后,在启动状态下连续工作30 min。
4.3.5.2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 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 Hz)的±1%时,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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