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消防电话
4.7.1 消防电话总机性能
4.7.1.1 消防电话总机应能为消防电话分机和消防电话插孔供电。消防电话总机应能与消防电话分机进行全双工通话。
4.7.1.2 在线路条件为环路电阻不大于300 Ω(不含话机电阻)、线间绝缘电阻不小于20 kΩ、线间电容不大于0.7 μF条件下,消防电话总机和消防电话分机之间应能清晰通话,无振鸣现象。
4.7.1.3 收到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时,消防电话总机应在3 s内发出呼叫声、光信号,显示该消防电话分机的呼叫状态,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接通后,呼叫声、光信号应自动消除,消防电话总机显示该消防电话分机为通话状态。消防电话总机或消防电话分机挂机后,显示通话状态的光信号应自动消除。
4.7.1.4 处于通话状态的消防电话总机,在有其他消防电话分机呼入时,应发出呼叫声、光信号,通话不应受呼叫影响。呼叫的消防电话分机挂机后,呼叫声、光信号应自动消除。当消防电话分机再次呼叫消防电话总机时,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再次发出呼叫声、光信号。消防电话总机在通话状态下应具有允许或拒绝其他呼叫消防电话分机加入通话的功能。
4.7.1.5 多部消防电话分机(不少于两部)同时呼叫消防电话总机时,消防电话总机应能选择与任意一部或多部消防电话分机通话。
4.7.1.6 示闲状态的消防电话总机摘机后,消防电话总机受话器应有拨号音提示,拨号音应符合GB 3380的要求。
4.7.1.7 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呼叫任意一部消防电话分机,并能同时呼叫至少两部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时,消防电话总机应能显示出被呼叫消防电话分机的状态和位置,消防电话总机受话器应有回铃音提示。任一被呼叫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后,回铃音应停止,进入通话状态。消防电话总机应显示该消防电话分机为通话状态,未摘机的被呼叫消防电话分机应保持被呼叫状态;回铃音应符合GB 3380的要求。
4.7.1.8 处于通话状态的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呼叫其他消防电话分机,被呼叫的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后,应能自动加入通话。
4.7.1.9 消防电话总机应能终止与任意消防电话分机的通话,且不影响与其他消防电话分机的通话。当与消防电话总机通话的所有消防电话分机挂机后,消防电话总机话机应有忙音提示,忙音应符合GB 3380的要求。
4.7.1.10 消防电话总机应具有记录和显示呼叫、应答时间的功能;并应能向前查询、显示不少于100条的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呼叫、应答时间的记录;其时钟日计时误差应不超过30 s。
4.7.1.11 消防电话总机在进行查询等操作时,不应影响系统正常工作。
4.7.1.12 消防电话总机应有包括对其显示器件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的自检功能。自检期间,如非自检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消防电话总机,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发出呼叫声、光信号。
4.7.1.13 在发生下列故障时,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在100 s内发出与其他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
a) 消防电话总机的主电源欠压;
b)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
c) 备用电源向消防电话总机供电的连接线断线、短路;
d) 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或消防电话插孔间连接线断线、短路(短路时显示通话状态除外);
e) 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间连接线接地,影响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正常通话。
对于a)、b)、c)类故障仅适用于采用内部供电方式工作的消防电话总机,应能指示出类型;对于d)和e)类故障应能指示出部位。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故障发生时,应能再次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期间,如非故障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消防电话总机,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发出呼叫声、光信号,并能与消防电话总机正常通话。
4.7.1.14 故障排除后,故障信号可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消防电话总机应在100 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4.7.1.15 消防电话总机应有通话录音功能。系统进行通话时,录音自动开始,并有光信号指示;通话结束,录音自动停止。消防电话总机可存储的录音时间应不少于20 min。当剩余存储空间不足额定容量的10%时,消防电话总机应发出存储容量不足的声、光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信号应保持至消防电话总机删除录音记录或更换存储介质。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向前分次或分时查询和播放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的通话录音记录。
4.7.1.16 消防电话总机传输损耗应满足GB/T 14716—1993中5.6.4.1的要求。
4.7.2 消防电话分机性能
4.7.2.1 消防电话分机的正常监视状态应有光指示。
4.7.2.2 消防电话分机与消防电话总机应能进行全双工通话。通话应清晰,无振鸣现象。
4.7.2.3 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即自动呼叫消防电话总机,呼叫时受话器应有回铃音,回铃音应符合GB 3380的要求。消防电话分机在消防电话总机退出通话状态时,应有忙音提示,忙音应符合GB 3380的要求。
4.7.2.4 在收到消防电话总机呼叫时,消防电话分机应能在3 s内发出声、光指示信号。
4.7.2.5 消防电话分机之间不能通话(由消防电话总机参与的多方通话除外)。
4.7.2.6 消防电话分机通话传输特性应满足GB/T 15279—2002中4.2.1、4.2.7的要求。
4.7.3 消防电话插孔性能
4.7.3.1 消防电话插孔正常状态时应有光指示。
4.7.3.2 消防电话插孔接上消防电话分机后,消防电话分机应能与消防电话总机进行全双工通话。
4.7.4 电源性能
4.7.4.1 消防电话可采用内部供电和外部供电的供电方式。
4.7.4.2 采用内部供电方式工作的消防电话总机主电源应有过压、过流保护措施。
4.7.4.3 采用内部供电方式的消防电话总机电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消防电话总机主电源应能保证消防电话总机总容量30%消防电话分机(不少于10部,但不超过30部)同时摘机工作。消防电话分机总数少于10部时,消防电话总机主电源应能保证所有消防电话分机同时摘机工作。
b) 备用电源在放电终止条件下,充电24 h,其容量应能满足消防电话总机在正常满负载待机状态工作8 h后,与一部消防电话分机连续通话3 h。
c) 消防电话总机应具有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当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应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影响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间的通话。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
d) 主电源供电时,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 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 Hz)的±1%时,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4.7.4.4 采用外部供电方式的消防电话总机,供电直流电压的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的110%和85%范围内时,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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